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主网页
立法会一题:区议员及分区委员会委员的委任
********************

  以下为今日(三月二十二日)立法会会议上李柱铭议员的提问及民政事务局局长何志平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政府规定,非官方成员在谘询或法定组织中担任同一职位,其任期一般不应超过六年,以及不应同时担任超过六个委员会的成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各委任区议会议员及委任分区委员会委员担任有关职位的年期,当中获委任已超过六年或担任超过六个委员会公职的人士的名字,以及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及

(二)有否就改善有关的情况制订时间表,使相关区议会议员及分区委员会委员的委任符合「六年任期」及「六个委员会」的规定?

答覆:

主席女士:

(一)在102名委任区议员当中,有五十九人(占委任区议员总数的57.8%)在二○○○至二○○三年第一届区议会任期届满后,於二○○四年再度获委任加入第二届区议会。这些区议员在有关区议会中的服务年期刚刚超过六年。此外,有七名委任区议员(占委任区议员总数的6.9%)加入了多於六个委员会(包括公营架构的谘询及法定组织和地区委员会)。

  现届分区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将於二○○六年三月底届满。在新一届分区委员会(任期由二○○六年四月一日至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的建议名单当中,有434人是区议员(即分区委员会的当然成员),其余1553人则是地区人士。在这1553名建议委任加入分区委员会的地区人士当中,有六十七人(占地区人士总数的4.3%)会担任同一职位达六年或以上。此外,有十名(占地区人士总数的0.6%)分区委员会成员加入多於六个委员会(包括公营架构的谘询及法定组织和地区委员会)。由於有关程序尚未完成,我们在现阶段未能公布他们的姓名。

  当局再度委任一些服务年期超过六年或加入多於六个委员会的成员,主要是因为这些现任成员在某些范畴所具备的专长或经验,对於有关委员会的有效运作是不可或缺的。有些建议再度委任加入分区委员会的成员是主要地区组织的骨干成员,或是某些界别的重要人物。此外,有时也难以物色合适的人选代替现任成员。

  分区委员会主要推行与地区事务有关的工作,并以活动为本,而谘询及法定组织则就政府政策的发展提供意见,因此,两者的性质并不相同。我们认为,假如把「六年任期」及「六个委员会」的规定套用於这些地区委员会,可能会窒碍社区建设工作。尽管如此,我们会继续尽可能遵守「六年任期」及「六个委员会」的规定。

  各委任区议员及建议委任加入分区委员会的人士的服务年期载於附件A;在有关区议会的服务年期超过六年或同时担任多於六个委员会成员的委任区议员名单则载於附件B。

(二)正如上文(一)项所述,各个地区委员会主要推行与地区事务有关的工作,其性质与谘询及法定组织并不相同。假如把「六年任期」及「六个委员会」的规定套用於这些地区委员会,可能会窒碍社区建设工作。尽管如此,我们仍会继续尽可能遵守「六年任期」及「六个委员会」的规定。



2006年3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