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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题:现存渔民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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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三月二十二日)立法会会议上黄容根议员的提问和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廖秀冬博士(在徖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缺席期间)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曾拨出若干幅位於新界的土地供渔民建屋聚居(渔民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现存的渔民村数目,以及各条渔民村的所在地点、兴建原因、落成年份及现有人口;

(二) 每条渔民村内的建筑物数目、这些建筑物的平均面积,以及渔民村所在土地的业权谁属;

(三) 过去五年,政府在各条渔民村曾进行什么维修工程,以及有关的开支总额;及

(四) 会否为渔民村内居所失修或倒塌的居民提供安置协助?

答覆:

主席女士:

(一)及(二) 当局有纪录的现存渔民村的资料载於附件。

(三) 在二○○一至○五年间,民政事务总署藉辖下的乡郊小工程计划分别为四条渔民村,即青衣渔民新村、马湾渔民村、塔门渔民新村和联益渔村,进行了七项改善工程计划,涉及开支约200万元。在乡郊小工程计划下为有关渔民村进行的工程主要是改善前往这些村落的通道(例如小径、扶手、铺路)。另外,政府亦不时为各渔民村的公共设施进行必须的维修工程,但当局并无详细另外记录与渔民村有关的各类维修事项。

(四) 政府的一贯政策,是不会让任何人士因天灾或政府行动而引致无家可归。因受清拆、天灾和紧急事故影响而无家可归的灾民,房屋署会为他们提供临时栖身之所。符合安置资格的人士可被安排入住公共房屋。假若未能符合有关资格准则的家庭,可被考虑安排迁置到中转房屋单位,以解决短期的住屋需要。上述安排适用於渔民村或其他因楼宇失修引致无家可归的住户。



2006年3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