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主网页
立法会十一题:社区中心和社区会堂场地租用
********************

  以下为今日(三月二十二日)立法会会议上谭香文议员的提问及民政事务局局长何志平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人收到投诉,指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的社区会堂场地有被某些地区团体长期占用或作牟利用途,而且当局更把部分社区会堂交予单一地区团体管理。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目前有多少个社区中心/社区会堂是由地区团体管理;
(二) 当局有否检讨现时的社区中心/社区会堂的场地租用/借用程序及规则,以期防止公共资源被滥用;若有,检讨的结果;若否,会否及将於何时进行检讨;及
(三) 当局会否向租用场地作牟利活动的团体收取较高的费用;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民政事务总署辖下一共有四十七个社区会堂和三十七个社区中心,其中的十一个社区会堂和三个社区中心交托予非牟利地区团体管理。在托管安排下,托管团体可充分利用社区会堂/社区中心的设施,例如可尽量使用未租出的时段组织社区活动,以善用社区资源。此外,该署会因应情况,在某些使用率较低的社区会堂/社区中心让托管团体根据指定的安排优先使用设施,以提高使用率。

(二) 社区会堂/社区中心的租用规则,是由区内的社区会堂/社区中心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因应地区情况,与各区民政事务处(「民政处」)共同制定的。大部分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区议员、地区人士、区内互助委员会成员、区内学校代表、政府部门代表等;因此,由管理委员会参与制定的社区会堂/社区中心的租用规则,可以照顾区内各方的整体需要。

  为了善用社区会堂/社区中心资源,各区的管理委员会均会定期开会,讨论或检讨区内社区会堂/社区中心各方面的管理安排,包括处理租用申请的安排(如先到先得、抽签、既定的优先次序等)、厘定租用时段节数的划分和每个团体租用节数的上限、审批豁免场地费用的细节安排,以及违反租用指引的惩罚措施等。有关的管理委员会和民政处会就讨论结果,修订区内社区会堂/社区中心的租用规则,务使有关的安排能够符合区内居民和团体对社区资源运用的期望。

(三) 政府一般采取的收费政策,是收费水平应足以收回提供有关物品或服务的全部成本;政府征收的费用,大都是根据这项政策而厘定的。租用社区会堂/社区中心设施的收费,也是依照上述政策厘定,有关的收费水平大致上足以让政府收回提供服务的成本。除非有关的申请符合豁免收费准则,否则获准租用社区会堂/社区中心设施的团体须按既定的收费准则缴付费用。民政事务总署不会向个别团体或活动收取较高的费用。



2006年3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2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