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委任为婚姻监礼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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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登记官由今日(三月二十日)开始,接受要求委任为婚姻监礼人的申请。

  入境事务处发言人表示,符合《婚姻条例》(第181章)附表4所订明的婚姻监礼人的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第1及2段的律师及公证人可申请成为婚姻监礼人。

  资格条件第3段订明,任何人士如欲获得委任为婚姻监礼人,均须完成登记官所指明的为施行《婚姻条例》而筹办的培训课程。为使申请人可符合资格条件第3段,登记官将在收到申请书后,以先到先得的方式,邀请那些符合资格条件第1及2段的申请人参加由登记官举办的培训课程。

  发言人补充说,有关怎样申请成为婚姻监礼人的资料及婚姻监礼人的应有责任,载於名为《怎样申请 - 成为婚姻监礼人》的资料册内。申请书及上述资料册可於入境事务处的查询及联络组,婚姻登记事务及纪录办事处,或任何一间婚姻登记处,香港律师会或香港国际公证人协会免费索取。申请书亦可在入境事务处网址www.immd.gov.hk下载。



2006年3月20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9时2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