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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政策专员致辞全文(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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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法律政策专员区义国三月十六日(美国费城时间)在费城宾夕法尼亚州大学法学院就《香港独特的宪制地位》致辞全文:(中文译本)

各位嘉宾:

  在我这次访美的短暂行程中,承蒙邀请来到这所著名的法学院演讲,深感荣幸。我这次来到美国的主要目的,是以香港代表团成员的身份,出席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就香港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提交的最新报告举行的听证会。虽然该公约尚未获中国确认,但是香港仍根据该公约提交报告,可见香港具有独特的宪制地位。今天,我主要想谈谈这个独特的地位,以及这个地位所带来的一些影响。

I. 宪制框架

历史背景

  要了解这方面的事情,我们必须回顾一九九七年香港回归祖国前的情况。在回归前的150多年,香港一直由英国管治,期间建立了一套成效卓着的经济和法律制度,并拥有自己的货币、自己的海关和出入境管制系统等等。

  中英两国就香港的前途进行谈判时,双方都希望确保香港在回归后保持繁荣稳定,并同意「一国两制」这个高瞻远瞩的构想,有助实现这个目标。《中英联合声明》於一九八四年签署,订明在香港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及普通法法律制度和实行「高度自治」的原则下,中国应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国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外,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和独立的司法权,包括终审权。

新宪制秩序

  中国於一九九七年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新的宪制秩序随之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按照《中英联合声明》制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订明了这个新的宪制秩序。《基本法》如实反映了《中英联合声明》所作的保证。因此,香港的法律与中国其他地区的法律有根本区别。

  各位可能会认为这并无独特之处。在一个国家之内,某地区的法律与其他地区的不同,并不罕见,魁北克省和路易斯安那州便是两个例子。话虽如此,在宪制安排方面,香港跟其他司法管辖区有重大分别。让我在这里简略地谈谈香港宪制安排的一些特点。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单一制。在这种制度下,只存在一个国家,地方政府享有的权力均由国家授予。香港特区由全国人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设立。《基本法》也是由全国人大制定,把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和司法权授予特区。

  这个情况有别於联邦管辖区内数个个别州份并存的情况。在某些(但并非所有)联邦内,个别州份把明确列出的权力交予中央政府,澳大利亚和美国的情况便是如此。这与单一制度的情况正好相反。

  第二,虽然《基本法》是关乎香港特区的文件,但却是一条全国性法律,而并非区域性法律。这个说法有两个含意。第一,《基本法》是由全国人大所制定;第二,中国其他地方必须遵守该法。

  第三个特点是 「一国两制」 的构思。在其他国家,一国之内不同地区的经济或法律制度通常相同或相似。然而,香港的经济和法律制度与内地的制度基本上不同。《基本法》保留了香港这些不同的制度,并且赋予特区的自治权异常高。《基本法》明文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区的外交事务和防务,并负责其他若干事务,例如特区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主要官员的任命,而大部分的其他事务均在香港的自治范围之内。

  香港可能是享有最高度自治权的非主权领土。香港享有的自治权,肯定高於一些联邦管辖区(例如美国)内的州份所享有的。香港特区是独立关税区,发行自己的货币、有自己的税制,而且在获得中央人民政府的批准后,甚至可以就引渡和司法互助等范畴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协议。现时适用於香港的多边协议约有200条,但其中不少协议并不适用於中国的其他地方。

  联邦管辖区通常会列明州政府的权力,但香港却由於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因此以列明香港没有的权力为主。

  此外,在联邦管辖区,大量的联邦法律适用於每一个州份,但在香港,除了《基本法》之外,适用的内地法律只有12条。这些法律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领海、以及其他在香港高度自治范围以外等的事宜。

《基本法》

  《基本法》中有关法律制度的条文特别受到关注。第八条订明-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此外,《联合声明》和《基本法》也就香港的法律制度作出一些具体的保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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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明由设於香港的终审法院取代伦敦的枢密院,作为香港的最终上诉法院;以及

订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适用於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并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

  《基本法》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实施后,香港首次拥有一套完备的成文宪法。《基本法》包含160条条文和3个附件,对我们的法制具深远的影响。《基本法》并不单纯是一份意向书或仅是一份政策文件,而是香港本地法律的一部分,并为香港宪法法律开启了一个新时代。

  在司法方面,《基本法》第八十一条订明,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除因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而产生变化外,予以保留。香港的法官全都根据一个独立委员会的推荐而任命,并享有职位保障。司法独立在《基本法》中得到全面保障。

II.回归后的经验

  与宪制框架有关的论述到此为止。至於香港在回归祖国后得到什么经验呢?一九九七年之前,很多怀疑论者都认为,由《基本法》作出的保证没有什么价值可言。事实证明,这些人的说法并不正确。

  《基本法》作出的保证,特别是那些关於人权的保证,曾经引起不少诉讼。但法院本不惧不偏的精神,解释并执行有关保证。举例说,法院曾就下列事项是否违宪作出裁决-

  《入境条例》有关居留权的条文

  禁止侮辱国旗和区旗的法例

  乡村选举

  解散两个前市政局

  削减公务员的薪酬

上述案件中,有些政府获胜,但也有些是政府被判败诉的,足以证明《基本法》并非虚有其名,而是一份既有力又可以予以执行的宪法文件。

  延续香港法律和法制的承诺亦得以兑现。香港仍是一个普通法司法管辖区;英语继续是香港的其中一种法定语文,并且仍是法律上最常用的语文。香港的司法机构和法律专业仍然强大而独立。

  所有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在任的法官,在翌日都重新获得任命。至於其后的法官任命,据我看来完全没有引起争议。值得注意的是,获任命为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的海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法官,都是具最高国际水平的法官,当中包括5位现任英国上议院(英国的最高法院)法官,而其中一位非常任法官会以终审法院正式成员身份,在终审法院的每次聆讯中听审。

  总括而言,香港的法律制度稳固如昔,为外地商人和投资者提供安全的庇护所。美国的商人和投资者对香港的普通法概念、法律语言,以及司法监察政府和立法工作,一点都不会感到陌生。毫无疑问,香港会继续奉行法治,市民的权利和义务会继续受到独立而公正的司法机关所保障。

III.引起争议的问题

  不过,我无意令大家以为新的宪制架构并没有引起任何争议。所有开明和多元化的司法管辖区均会面对具争议性的事情。就香港而言,其独特的地位导致一些令人反思的问题出现。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

  最备受争议的法律问题可能是《基本法》的解释权。《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订明,《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属於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法院获授权在审理案件时可解释《基本法》,但在某些情况下,则须在作出判决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一个立法机关而非司法机关。普通法制度下的律师或许会对於由立法机关解释法律感到不安,但这却反映了中国宪法的规定。在中国,所有全国性法律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然而,这类解释并非司法程序的一部分,而是对有关法律的一种澄清,因此称为「立法解释」。

(a)居留权

  回归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曾三次解释《基本法》的条文。一九九九年,行政长官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在内地出生的中国籍公民的香港居留权问题,解释有关条文。这是因为终审法院当时作出的解释可能引至香港面临无法解决的困境。据估计,如按终审法院的解释,在10年内大约会有167万在内地出生的人有权到香港定居。换言之,香港的人口会增加四分之一。

  面对可能会有大量移民涌入的问题,而香港又无法解决,行政长官只有寻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基本法》中的有关条文该予以狭义的解释,大量移民涌入的问题遂迎?而解。

  有律师指寻求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实属违宪。然而,终审法院否决这个说法,而且在随后的案例中裁定释法有效,对香港法院具法律约束力。

  然而,政府明白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可能会对香港法院的权威造成影响,并清楚表明日后不会轻率提出释法请求。

(b) 政制发展

  二○○四年四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解释《基本法》,但这次释法并不是因香港提出请求而促致的。这次释法是与《基本法》中涉及香港民主发展的条文有关。

  《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列明了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两个附件均述明,二○○七年以后有关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则须遵循若干程序。这些程序包括(就修改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以及(就修改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修改这两个附件的程序,在几方面均不清晰。举例来说,「二○○七年以后」所指是否包括定於二○○七年举行的行政长官选举?关於“如需修改”附件的规定,如何决定是否有此需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二○○四年四月进行的释法,澄清了这些问题。很少人(如有的话)指这次释法违宪,但却有人指这次释法违反香港高度自治的原则。然而,我们清楚明白香港特区享有高度自治,并不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权解释《基本法》。正如一位美国宪法专家所说,属於中国全国性法律的《基本法》须由一个全国性的机关进行解释,这做法并不奇怪。

(c) 行政长官的任期

  二○○五年四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释法,这次释法与新任行政长官在前任行政长官没有完成原定5年任期而请辞的情况下产生的任期有关。去年三月,国务院批准当时的第二届行政长官辞职,随之产生了上述的任期问题。对於继任行政长官的任期,社会上有两派意见,一派认为任期应为整整五年,另一派则认为任期应为原行政长官5年任期的剩余任期。《基本法》并无明文规定

  为了避免在去年选举行政长官时出现不明确之处,当时的署理行政长官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定,根据《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五条及附件一现时的版本,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应为原行政长官5年任期的剩余任期。

(d) 对释法的关注

  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释法均是合法合宪的,而且反映了「一国两制」这个独特的概念。每一次释法均有助解决原本可能无法圆满解决的宪制问题。然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对《基本法》的解释权,引起对本港法律制度完整性的担忧,这是我们要接受的。在去年十月履新的香港现任律政司司长曾经表示,他会竭尽所能避免再有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的情况出现。若有的话,他会尽力减低释法对法治的影响。

《基本法》第二十三条

  此外,《基本法》第二十三条在几年前也引起了社会人士的激辩。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因此需要订立保障祖国国家安全的法例。在保障国家安全方面,香港无须引用内地的法例。《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香港应自行制定有关法例。二○○二年九月,特区政府发出一份公开谘询文件,详列有关的立法建议。政府强调,新法例须符合《基本法》对人权保障的规定。事实上,伦敦一位专门研究人权的御用大律师表示,政府的立法建议符合有关人权保障的规定。

  然而,公开谘询的结果显示,市民对部分建议极为关注。因此,各项建议在纳入条例草案之前,亦在多方面加以限制。例如-

  叛国罪只限於战争时期或煽动武装入侵;

  加入明订条文,规定法律须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诠释;

  任何罪行均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讯。

  条例草案在提交立法会后,经委员会在多次会议上仔细审阅逾80小时。超过100位个别人士或非政府机构向该委员会作出申述,政府亦为立法会议员拟备逾90份与条例草案有关的文件。

  因应这个过程,政府同意对条文施加进一步的限制。虽然政府已保证条例草案不会损害人权,但市民对条例草案的忧虑程度不断增加。二○○三年七月一日,超过50万人上街示威,就多项事宜作出抗议,包括建议的法例。

  面对市民的关注,政府宣布进一步加入3项放宽建议。然而,该些修订建议亦未足以确保条例草案获得通过。行政长官最终在二○○三年九月宣布撤回条例草案。

  现时尚未有重新进行有关立法工作的时间表,但政府承诺会汲取经验。落实第二十三条将会是实施「一国两制」的最大挑战之一;我们要就保障国家安全进行立法,不但须确保有关法例符合国际间对人权保障的规定,还须向公众保证他们现时所享的自由不会被削弱。

IV.未来的工作

  各位,二○○七年七月将是香港回归10周年纪念。我可以说,事实证明,香港高度自治完全受到尊重;同时,《基本法》所提供的保证,也为人权、法治及香港其他的生活方式提供了有效的保障。「一国两制」的构思成功落实,运作良好。

  当然,在未来的日子,我们仍须面对挑战-包括需要作出实施普选的安排,以及就国家安全订立法例。这两项工作会遇上很多政治上的困难,而当中有一些是由於香港的特殊地位而引起的。

  各位身处外地,在了解香港的事情时难免有点隔膜,因此希望你们能以香港特殊的政治环境来理解香港是如何运作的。香港特区享有高度自治,但我们须尊重在这方面的限制。希望各位能够明白到香港本身的独特宪制地位,这样香港才能在你们的支持下得以持续发展,向前迈进。



2006年3月17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3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