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委会推行六项新措施保障工人获发放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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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房屋委员会发放:

为确保及监管承建商向工人发放工资,房屋委员会在二○○六年五月起招标的建筑合约,将加入六项新措施。

房委会辖下建筑小组委员会主席叶国谦今日(三月十六日)表示∶「该些措施显示房委会决心加强保障工人获发工资及避免工资纠纷。」

他说∶「我们认为这些措施应能配合现时法例之下的执法行动,发挥最佳的阻吓作用。」

新措施包括规定承建商须委任驻地盘劳资关系主任,负责检查并核实工人雇用、值勤、发放工资和认收工资方面的记录,从而监管整体情况和识别任何异常现象。

叶国谦说∶「劳资关系主任将负责接受、确认和记录工人的投诉和查询。在遇到可疑个案、投诉和违规事件时通报劳工处,以便劳工处能尽快根据法例作出进一步调查、核证、调解、检控和执法。」

他续说∶「房委会接会在合约和名册管理之条款,对所有业经证实的违规个案采取所需行动。」

在新措施下,承建商和其分包商须以银行户口自动转帐向工人发放工资。按照现时规定,承建商须保存工人认可收工资的全套记录和值勤记录,再配合现时规定的雇佣记录及工资发放记录,既可监管发放工资,亦可在有需要时解决工资纠纷。

在业经证实的拖欠个案,一项新措施将容许业主在承建商被劳工处核实和劳资审裁处的颁令证实拖欠工资时,能够向有关之工人发放尚欠的工资。该笔款项其后会作为承建商的欠债,从整合约金额中扣除。

叶国谦说∶「遇有法例规定须发放工资的分包商拖欠工资,这项措施也容许承建商直接向其分包商的工人发放工资后,从分包合约中收回款项。」

为加强地盘管理,新措施亦规定承建商采用「智能卡」记录工人值勤情况;提交所有地盘工人与其或其分包商签订的书面雇佣合约,以订明更清晰的雇佣关系。

此外,承建商亦必须把所有分包商收录於分包商管理计划,并需提交给予雇主代表,以提高分判情况的透明度。

叶国谦补充说:「虽然现时的十六个建筑(新工程)合约未能加入这些新措施,但我们会鼓励这些合约的承建商自发引入这些新措施。」

他指出,房委会作为本港主要的公营发展商,其辖下的建筑工程为数众多,有需要收紧有关的名册管理。

他说∶「对於在保存及监管发放工资记录方面表现欠佳和不按时发放工资的承建商或其分判商,房委会将施以规管行动,例如暂停投标和在有关名册除名。」

另外,就动用该三个建筑地盘的工程保证金先支付工人欠薪的建议,房署认为房委会并无法理及合约依据这样做,建筑小组委员会及投标小组委员会同意房署的观点。

对於有意见认为房委会曾经有垫支工人欠薪的个案,房署详细研究三个个案后,证实房委会从来没有将保证金支付工人欠薪的先例。





2006年3月16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22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