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及科技局局长谈改善香港版权保护及版权豁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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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工商及科技局局长王永平今日(三月十六日)在政府总部西翼大堂就改善香港版权保护及版权豁免制度会见新闻界的谈话内容(中文部分):

工商及科技局局长:我们明日将於宪报刊登《2006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并於三月二十九日把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审议。

我们是经过两年的广泛谘询才拟订了现在的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对版权拥有人的保障,同时照顾版权使用者,特别是教育界的合理需要。条例草案亦放宽使用平行进口物品的限制,以回应一般消费者的诉求。

条例草案的主要建议包括:

第一是维持现时任何人在业务中管有四类侵权复制品需负上刑责的规定不变,即电脑程式、电影、电视剧或电视电影,以及音乐纪录;

第二是引入新刑责,针对在业务中复制及分发四类印刷版权作品的严重侵权行为,该四类印刷品即报章、杂志、期刊及书藉。为了避免影响教学,有关刑责将不适用於非牟利或获政府资助的教育机构;

第三是为影片、音乐及漫画书引入租赁权,让有关的版权拥有人可以循民事的途径向侵权人士索偿;

第四是豁免为教育目的和应付紧急公共行政需要而合理使用版权作品的行为;

第五是豁免为方便阅读残障人士制作特别版本的版权复制品的行为;

第六是撤销任何人在商业中使用平行进口的版权物品的所有刑事及民事责任,但作经销用途,或公开放映电影、唱片、电视剧集等除外;

第七是把现时平行进口版权物品作商业用途而可引致的刑责的期限,由现时的十八个月缩短至九个月。

这些只是条例草案的主要建议,整体来说共有十八、十九项建议,稍后我们的同事很乐意为大家解释。我想补充两点,首先,修改《版权条例》涉及许多行业不同以至对立的利益,每次修改也会引起极大的争议,我相信今次也不会例外,但政府是有责任维持香港在保障知识产权的国际地位,配合社会及科技的发展,及适当地照顾版权使用者的利益。我们十分欢迎各界人士,包括电影界、唱片界及其他界别、社会大众,以及立法会议员,就修订条例草案的建议向我们提出意见。只要符合公众利益,我们会考虑就条例草案的具体条文提出修正。

记者:是次修例对消费者有何得益?

工商及科技局局长:有关放宽平行进口等条文,相信能让消费者更容易以较现时便宜的价钱,购买合法和正版的作品。

记者:有没有信心条例草案能获通过?

工商及科技局局长:这是一条十分复杂的条例草案,我们的每项建议,一方面加强了保障版权拥有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考虑了版权使用者,包括教育界、中小企、以及一般消费者的利益。因此,我们认为经过两年的谘询,现时已取得一个平衡。但我们并不排除部分细节可再作修正。我不希望惴测最终的结果,但希望立法会在考虑所有界别的意见后,最终能通过相当部分的建议,但我当然希望是通过全部的建议。

记者:在网上侵权方面,大家也有很多意见,特别是业界方面,为何这次修例并没有包括这方面的措施,是否遇到很大阻力?

工商及科技局局长:这要从两方面说,现时我们正尽一切努力,而香港海关亦已特别成立专责单位,打击网上侵权活动,我们正运用现有法例进行这些执法工作,亦已有成功的例子。但我们明白到,在现今的网络世界,特别互联网是世界通用,亦可接达至世界各地,再传送回香港,因此在法例上,可能我们亦要研究是否需要改善现行的法例,而我们在今年稍后会拟订一份谘询文件,就如何加强保障网络上的版权,以至打击网上侵权作出建议,这将会是我们第二步的工作。

记者:你刚才提及会将平行进口版权物品的刑责期限,由十八个月缩减至九个月,当中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工商及科技局局长:其实这点大家也知道,过往有很多声音,如消费者委员会、零售商以至一般市民,都认为如果我们容许正版的平行进口物品可更方便,在更短时间内进口香港,这对用家的选择,以至这些货品的售价,都会有所帮助,有所减低。我们在这方面也考虑了很久,我们亦了解有关业界,如电影界及唱片界均十分紧这方面的限制,所以九个月的刑责期限是个平衡的方案,一方面我们希望可照顾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亦顾及了业界的关注。我估计这建议亦会引起相当的争议,但我们很乐意在稍后时间继续与有关业界商讨。我们对此持开放态度,只要最终可达到某个平衡,我们会考虑是否需要修定。

(请同时参考谈话内容的英文部分。)



2006年3月16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