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登记选举标志四月十八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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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任何团体希望在二○○六年的登记周期内向选举管理委员会(选管会)申请登记或修改已登记的名称、名称缩写及标志,或有任何个人希望申请登记或修改已登记的标志,均须在四月十八日或之前提出申请。

  根据《选票上关於候选人的详情(立法会)规例》(第541章,附属法例M),候选人可以申请在立法会的换届选举及补选所用的选票上,印上指定详情。这些资料包括订明团体的名称、名称缩写及标志,示明候选人是「独立候选人」或「无党派候选人」的字样,及候选人的标志及个人照片等。

  虽然申请可以随时提出,选管会发言人指出只有在法定截止日期前提交的申请,才可在该年的登记周期内获得处理。

  他说:「四月十八日截止后提出的申请将於下年的登记周期处理。」

  选管会将根据条例的准则及程序谨慎审批有关申请。

  获批准登记的申请详情会在宪报公布,并放置在选举事务处,在通常办公时间内供市民查阅。

  申请登记表格可於选举事务处及各区民政事务处索取,亦可从选管会的网页(www.eac.gov.hk)下载。

  如对申请程序有任何查询,请致电选举事务处热线2891 1001。



2006年3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0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