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违反强积金条例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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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 (简称《条例》),今日(三月十五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罚款港币10,000元。

  正洋发展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16765103) 被裁定违反《条例》第7 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一名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罚款港币10,000元。

  另外,积金局今天代两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两名雇主追讨约港币87,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两名与讼人,包括显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及中新电业公司经营者黄家骥,均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各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8,124.74元及38,777.3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港币130元及240元。

  较早前,显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曾在观塘裁判法院承认九项拖欠强积金供款的控罪,被罚款港币26,000元。



2006年3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