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设立婚姻监礼人制度及一般修订)条例》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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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设立婚姻监礼人制度及一般修订)条例》("条例")修订《婚姻条例》(第181章)的条文,由今天(三月十三日)起实施。

  该条例授权婚姻登记官委任婚姻监礼人,并容许婚礼可在任何时间及任何位於香港的地方(婚姻登记官或副婚姻登记官的办事处("婚姻登记处")或条例所特许的礼拜场所除外)在婚姻监礼人主持下举行。

  《婚姻监礼人委任事宜上诉委员会规例》(第181A章)("规例")为上诉委员会的组成及上诉委会员的运作订定条文。该规例将由明天(三月十四日)起实施。

  入境事务处发言人今日表示,婚姻修订条例实施后,婚姻登记官将发出《婚姻监礼人实务守则》,就婚姻监礼人的专业操守提供实务指引。在本月较后时间当该实务守则刊登宪报后,登记官将会开始接受那些希望成为婚姻监礼人的人士的申请。届时,当局会在部分本地报章及入境事务处的网页(http://www.immd.gov.hk)刊登公告,公布接受申请的消息。

  发言人补充说,在这期间结婚人士须继续沿用现行安排,在婚姻登记处或婚姻登记事务及纪录办事处递交拟结婚通知书。待第一批婚姻监礼人在本年第二季获委任后,结婚的人士(包括那些已在婚姻登记处或婚姻登记事务及纪录办事处递交拟结婚通知书的人士)可聘用婚姻监礼人主持结婚仪式。



2006年3月13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4时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