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合约条文不能凌驾法律
************

  有关房委会收回三个公屋建筑地盘的一切事宜,其建筑合约条文绝对不能凌驾破产法律。

  房屋署发言人说:「由於该三个公屋建筑地盘的总承建商,已被债权人入禀清盘,房委会未能根据合约条文向总承建商欠薪的工人直接支薪。」

  发言人在回应今天(三月八日)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常任秘书长(房屋)陈镇源与立法会议员李卓人及一幠被总承建商拖欠薪金的直接雇员会晤,商议解决欠薪事宜,作上述表示。

  他解释说∶「虽然根据房委会与总承建商的建筑合约条文,房委会在劳工处处长证实承建商拖欠工资时,可直接代为向总承建商直接雇用的工人支付欠薪,但由於有债权人现正申请总承建商清盘,有关合约条文不能引用,任何合约条文与有关破产法律有抵触者都会被法庭视为违反公众政策而无效。」

  发言人强调,房委会任何行动,都必须有法律理据,以及不能影响房委会利益。

  他说∶「根据现行法律,若有债权人申请总承建商清盘,所有合约条文和有关破产法律有抵触者,均属无效。所以房委会必须依法办事,不能向被总承建商拖欠薪金的直接雇员支付欠薪。」

  发言人补充说∶「总承建商建筑工人追讨欠薪事件当晚,我们听取了不同建议,在经了解事情和寻求法律意见后,认为不能超越法律框架去办事。」



2006年3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4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