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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九题:固定网络电讯商在屋苑铺设电讯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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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三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伟业议员的提问和工商及科技局局长王永平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市民向本人投诉,指他们转换电讯服务商的申请获得接纳,并终止原有电讯服务合约后,有关的电讯服务商以不能在其屋苑铺设该服务商本身的电讯网络为理由,拒绝提供服务,亦没有就对他们带来不便及损失作出任何赔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三年,每年当局接获类似上述情况的投诉个案数目;当中没有获得电讯服务商赔偿的个案数目,以及所涉电讯服务商拒绝向申请人作出赔偿的原因;及

(二)  有否任何惩罚性条款,以防止电讯服务商虽然不能在某些地区铺设电讯网络,仍然接受市民申请在该等地区提供电讯服务;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现时有部分固定网络电讯商虽然已经将网络铺设至某屋苑范围内或大厦的公用电讯设备室内,但碍於余下一段短短的入屋线路因大厦设施出现「瓶颈」问题或其他技术性原因,需要向大厦电话线系统的拥有人(通常是另一家电讯商、大厦业主立案法团或发展商)租用入屋线路,才能为客户提供服务。倘若上述电话线系统内并没有可接驳到申请人单位的未用线路可供租出,有关电讯商便无法为该申请人提供服务。然而,在一般情况下,该电讯商会取消该份申请,让申请人能继续在原址获得原有电讯商的服务,避免服务中断。若由於该电讯商因程序出错以致申请人的原有服务被中断,电讯管理局(电讯局)会介入并与有关电讯商协调,使申请人能恢复使用原有的电话号码并继续获得服务。

(一) 过去三年,电讯局处理消费者因上述情况而未能在预计日期获得个别电讯商提供服务的投诉数字分别为2003年八宗、2004年一宗以及2005年两宗。其中已知始终不能获得个别固定网络电讯商提供服务的个案分别为2003年四宗及2005年一宗,而2004年则没有这类个案。据电讯局了解,相关的电讯商在未能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情况下,均无条件取消有关申请。由於电讯局并没有参与电讯商与申请人就赔偿方面的讨论,该局没有相关资料。

(二) 根据《电讯条例》第7M条,电讯服务持牌人在提供或获取电讯网络、电讯系统、电讯装置、顾客设备或服务时,不得作出误导性或欺骗性的行为。若证实持牌人违反第7M条,电讯管理局局长可对持牌人施加多种罚则,包括罚款、向公众披露、持牌人刊登更正启示及作出警告。依据《电讯条例》第36C条,罚款金额可高达20万(初犯)至100万(再犯)不等。



2006年3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