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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七题:携犬进入公众游乐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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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三月八日)立法会会议上黄容根议员的提问和民政事务局局长何志平的书面答覆(公务员事务局局长俞宗怡代答):

问题:

  《游乐场地规例》(第132章,附属法例BC)第12条规定,“如游乐场地设有告示禁止狗只或无人牵领的狗只进入,则任何人不得违反该告示所载的条款,将任何狗只带进该游乐场地或容许任何狗只停留在该游乐场地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每个地方行政区内分别设有和没有设有上述告示的公众游乐场地的名称、有关告示的具体规定及禁止狗只进入的原因;

(二) 过去三年,每年分别有多少人因违反上述规定而遭警告或检控;及

(三) 过去三年,当局有否计划设立容许市民携犬进入的公众游乐场地;若有,曾考虑哪些地点、所采用的选址准则和有关计划的进展?

答覆:

主席女士:

  现就黄议员的提问答覆如下:

(一) 现时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康文署)共有六个指定场地容许市民携犬入内,分别位於中西区的山顶花园、九龙城区的九龙仔公园、葵青区的葵涌青山公路休憩处、马会兴盛路游乐场、清誉街花园及长环街休憩花园。其他康文署辖下的公园及游乐场均设有「请勿携犬入内」的告示。有关告示沿用两个前市政局的政策,目的在於维持游乐场地的环境徖生及反映了有不少游乐场地使用者因被狗只滋扰而作出投诉的情况。近年来,康文署不时收到公众人士要求开放公园、游乐场及休憩场地供市民携犬进入活动。署方对这些建议持开放态度,会寻找合适场地,并会谘询有关区议会、分区委员会及地区人士的意见。在获得有关区议会、分区委员会及地区人士支持下,便会开放更多合适场地容许市民携犬进入。

(二) 过去三年总共有108位人士因违反《游乐场地规例》而遭受检控,分别在二○○三年有27位,二○○四年有39位及二○○五年有42位。在同一时期,因违反上述规例而遭口头警告的市民则有25000多个,平均每年约有8500个。

(三) 过去三年,康文署建议於湾仔区的黄泥涌休憩花园、深水桋区的南昌公园、荔枝角公园及油尖旺区的樱桃街公园和油麻地配水库游乐场开放部分设施供市民携带狗只进入。但由於有关建议未能获得有关分区委员会或区议会的支持,所以未能推行。然而,在葵青区区议会的支持下,康文署在该区增设了三个狗只活动区,分别位於葵涌青山公路休憩处、马会兴盛路游乐场及清誉街花园内。康文署亦有计划於两个策划中的休憩用地开放部分地方容许市民携带狗只进入。这两项工程分别在荃湾第50区深井邻舍休憩用地及北区第28区粉岭/上水邻舍休憩用地,并预计於二○○七年中动工及二○○八年竣工。

  由於公众对於开放场地容许市民携犬入内持有不同意见,康文署必须平衡市民各方面的实际需要,并审慎考虑环境徖生、公众健康及设施管理等问题。具体而言,该署会考虑下列情况以决定是否开放场地供市民携带狗只进入:

* 地区人士有明确的要求;
* 获得有关区议会/分区委员会的支持;
* 休憩设施使用率相对较低而狗只的存在不会对其他游人造成滋扰;
* 不会对附近环境造成滋扰;及
* 该场地有清洁员工及备有水喉设施,以进行日常清洁工作,保持场地清洁徖生。



2006年3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