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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动议二读《生死及婚姻(数码影像)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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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三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生死及婚姻(数码影像)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谨动议二读《生死及婚姻(数码影像)条例草案》(以下简称为「条例草案」)。

  现时规管生死及婚姻登记的法例主要有:

(一) 《民航(生死及失踪者)条例》(第173章);

(二) 《生死登记条例》(第174章);

(三) 《出生登记(特设登记册)条例》(第175章);

(四) 《死亡登记(特设登记册)条例》(第176章);

(五) 《婚姻条例》(第181章);及

(六) 《商船(海员)条例》(第478章)。

  大致来说,这些法例订明有关生死及婚姻登记的纪录只可以纸张或微缩胶片形式储存或备存。因此,入境事务处(以下简称为「入境处」)人员基本上须以纸张档案或微缩胶片的形式处理有关的纪录。这种运作模式既耗费人力物力,也妨碍了新服务的推广,尤其是电子服务的推行。

  为继续改善服务及提高运作效率,入境处正发展全新资讯系统策略第三期计划,其中两个主要项目是个案简易处理系统及电子记录计划,预计可在二○○六年年底前完成。在推行这两个项目后,入境处可以数码影像形式或同时以数码影像及电脑数据的形式备存生死及婚姻登记的纪录及处理相关申请。届时,大部分与入境事务有关的服务,均可透过电子媒介提供,例如以电子方式预约服务、提交申请和缴付费用等,而处理蒥民有关申请的时间更可缩短。

  为了使入境处可以电子方式备存生死及婚姻登记的纪录及处理相关的申请,我们有需要修订现时规管生死及婚姻登记的法例。因此,我们建议修订有关法例。条例草案对上述六条法例提出修订,主要目的是:

(一) 赋权生死登记官及婚姻登记官以数码影像形式,或同时以数码影像及电脑数据的形式,备存各类生死登记册、拟结婚通知书及结婚证书;

(二) 赋权登记官在以数码影像形式或同时以数码影像及电脑数据的形式储存现存的有关纪录后,销毁或以其他方法处置相关的纸张或微缩胶片纪录;

(三) 废除有关备存登记簿及微缩胶片的条文,因推行新的储存方式后,有关条文将不再适用;以及

(四) 就其他相应修订作出规定,例如容许结婚证书的数码影像列印本可获法庭接受为证据。

  我们希望可以进一步善用科技去配合社会的发展和回应蒥民大众对政府服务质素不断提升的期望。若条例草案获得通过,入境处便可更全面地透过电子方式去处理各项与入境事务相关的申请,而市民亦可更迅速地获得有关的服务。举例说,当条例草案获通过后,蒥民可以透过电子方式更快捷地申请生死及婚姻纪录的副本。除了电子方式外,蒥民仍可选择以传统方式递交这些申请。

  主席女士,条例草案的建议修订对於改善入境处的运作模式和服务水平至为重要。我谨此陈辞,希望各位议员支持及尽快通过条例草案。



2006年3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1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