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三题:大学医学院教职员私人执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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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三月八日)立法会会议上,郭家麒议员的提问及教育统筹局局长李国章教授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於本港两间大学医学院的全职及兼任教职员(荣誉教员除外)私人执业的情况及其影响,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是否知悉:

(一)按专科部门及职位划分,过去5年,每年两间医学院有多少全职教职员提供私家诊症或手术治疗服务,当中有多少人在私家医院从事该等工作;有多少教职员因私人执业而由全职转为兼任教职员,以及有关的医学院有否因而出现职位空缺;若有,这些空缺有否透过公开招聘填补,以吸引有能力的年轻医生入职;

(二)过去5年,每年两间医学院获得的政府资助额,以及教职员从私人执业所得上缴其医学院的款额;

(三)如何计算全职及兼任教职员在其办公时间内私人执业所占用的工作时间和收益分帐;以及有否制订利益申报机制或明文规定他们私人执业的期限;

(四)现时有何机制和指引,监管全职医学院教职员私人执业和审批有关的申请,以避免处理这些申请时出现不公平和利益冲突等情况;及

(五)会否评估及检讨全职及兼任教职员私人执业,对该等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专科部门运作、教学培训工作的延续、科研发展及教职员晋升机会等方面的影响?

答覆:

主席女士:

  所有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教资会)资助院校均属独立的法定团体,根据各自的法定条例而成立,并受其校董会监管。院校在处理内部及财务管理事宜方面,均享有自主权。故此,教资会及政府当局并没有两所教资会资助院校的医学院教员从事校外工作的有关资料。虽然如此,根据香港中文大学(中大)及香港大学(港大)所提供的资料,一般而言,两所医学院并不容许其全职教员作私人执业医生。虽然他们可进行「临床校外执业」(例如因应其他医生/教学医院的要求而提供意见或诊疗,或於医院管理局及私家医院进行手术诊治等),但这些校外执业一般由学院/学系安排。有关个案一般会由其大学医学院/其学系转介及指派予员工跟进。容许教职员进行校外执业,主要是为协助提升教学及研究成效,以及促进教职员的专业发展。中大及港大均为此自行订定了规则,当中包括清晰要求校外执业需在不影响员工的大学正常职务情况下方可进行。至於各项具体提问,中大和港大所提供的有关资料如下──

(一)如上文所述,中大及港大医学院的全职教员并不能出任私人执业医生。至於「临床校外执业」方面,中大於本学年有98位全职临床教员获批准从事此项服务,而港大於2004/05学年则有97名全职教员进行临床校外执业。

  中大及港大皆有聘用少数的非全职临床教员;这些教员任职大学的决定,是基於各种个人考虑,并反映他们的选择及抱负。总括而言,两所大学的临床职位空缺皆由公开招聘填补。

(二)政府给予教资会资助院校的经常补助金,主要以一笔过拨款的形式发放,而拨款金额主要按院校不同程度的核准学生人数及所提供的学科等因素而厘定。只要有关拨款的用途是在教资会资助活动范畴之内,院校可自行决定如何运用所获分配的拨款。据中大和港大所提供的资料显示,它们在2004/05学年用於有关医学学科的支出分别为7亿4800万元和6亿6700万元。

  两所大学均有程序及指引,处理由「临床校外执业」所得的「收入」。中大方面,在适当地扣除相关支出、开支及应付款项后,有关收入余额会由大学、学系及有关员工根据既订规则摊分。至於港大方面,从临床校外执业所得的收入会直接拨予大学及学系,其临床教学员工一般不能由此收取任何款项。於过去五年,两所大学医学院就员工从事临床校外执业所得之金额,详列於附件。

(三)如上文所述,两所医学院的全职教员不得从事私人执业,至於员工进行「临床校外执业」,两所大学亦规定一般不应超过平均每星期两个半天的环节。教职员亦须遵守院校订立有关避免利益冲突的政策及校外执业的规定。至於两所大学的兼任教职员,他们虽然可於大学聘任以外的私人时间从事其他工作,但在与大学订明的工作期间,则不可从事任何校外有薪或无薪的工作。

(四)现时,中大和港大医学院在临床教学人员从事「临床校外执业」、收益摊分及利益申报等方面,皆有清晰及具体的机制和指引。大学亦已有既定准则,用以核准员工从事此方面的工作。而两所医学院已各自成立内部委员会,处理有关申请及个案转介、检讨程序及处理可能引致利益冲突的事宜。

(五)如上文所述,全职临床教员不得从事私人执业。至於「临床校外执业」的目的,是透过不同的医疗个案,提升学系及教员的教学及研究成效,促进学系及员工的专业发展。两所大学及其医学院均有就临床校外执业进行定期评估及检讨。



2006年3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