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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一题:旅行社专业责任风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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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三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杨孝华议员的提问和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叶澍鹖的答覆:

问题:

  关於向旅行社提供专业责任风险保障,以及协助他们向旅游业赔偿基金申请发还垫支费用和在遇事时,代外游旅行团团员联络旅游保险公司,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鉴於有旅行社因无法负担高昂的保费而没有购买专业责任保险,而旅游业赔偿基金至去年底已滚存超过4亿2,000万元,当局会不会考虑动用该基金,为旅行社集体购买责任保险,以加强对参加外游旅行团的市民的保障;

(二) 鉴於当外游旅行团遇事时,旅行社会先行垫支费用以便团员尽快获得救援,但事后需经繁复的手续,才能获旅游业赔偿基金发还已垫支费用,当局会不会考虑简化有关的手续;及

(三) 会不会规定参加旅行团的市民必须购买旅游保险,并须向旅行社提供保单副本,以便旅行社在团员遇事时可代他们联络保险公司;若会,预计何时实施;若不会,原因是什么?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一如所有商业运作,旅行代理商有责任按其运作需要,采取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包括是否购买责任保险,以减低索偿时的财务风险。虽然购买专业责任保险是旅行代理商的风险管理决定,但亦取决於保险业市场是否有提供该类保险服务。政府会继续提醒业界应根据其营运的风险及需要,购买有关保险,及协助他们与保险界就购买有关保险进行商讨。我们现正与旅游业及保险业研究旅行代理商集体购买专业责任保险的可行性,以及建议对旅游业界及消费者的影响。

  「旅游业赔偿基金」(「赔偿基金」)是根据《旅行代理商条例》(「条例」)及《旅游业赔偿基金(特惠赔偿额及罚款)规则》(「规则」)成立的。条例和规则清楚订明基金的目的是为因参加旅行代理商安排的外游旅行服务而蒙受外游费损失的旅客提供特惠赔偿;及为参加旅行代理商举办的外游活动时发生意外引致伤亡的旅客提供紧急经济援助。基金的款项是由外游团费所征收的0.15%印花征费收集而来的。若要改变基金的现有用途,容许动用基金协助旅行代理商购买责任保险,便需修改现行法例。政府认为此建议必须经过谨慎考虑和谘询后才可作决定。

(二) 条例和规则订明,在参加旅行代理商举办的外游活动时发生意外引致伤亡的旅客或获其授权的人士或遗产代理人可向基金申请特惠赔偿。特惠赔偿可支付包括在意外地方涉及的医疗费用(最高十万元)、当地殓葬或运送遗体返港的费用(最高四万元)及亲属前往探问的费用(最多二名,每名最高二万元)。条例和规则亦清楚列明提出申请时的程序及要求,当中包括申请必须由旅客本人或获其授权的人士或遗产代理人提出,方可获得处理。由上述申请人在现时的法定机制下提出的申请,一般可在两星期内获发赔偿,若旅行代理商在意外后垫支了费用向伤亡的旅客提供紧急服务,而未获得有关的旅客授权向基金申请特惠赔偿,根据现行条例及规则,基金不可以支付该等赔偿予有关旅行代理商。

  我们知悉过去曾有旅行代理商在意外后垫支了费用,但事后因上述申请程序而未能从基金取回有关的垫支费用。我们认为假如在旅行代理商能确实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协助伤亡的旅客而垫支了基金特惠赔偿可支付的项目,旅行代理商应该可以向基金申请发还有关费用。就此问题,我们已邀请香港旅游业议会(议会)根据过往的经验就基金的赔偿范围及申请手续,提出改善建议。我们会考虑议会的建议,检讨是否需要修改有关条例及规则。

(三) 无论是参加旅行团的旅客或自行出外旅游公干的人士,我们都鼓励旅客按个人需要购买旅游保险。我们相信由旅客评估自己的需要及每次外游的风险,自行决定购买个人旅游保险是合适的做法。旅游业界正与保险业商讨,设计一些简单易明并且能提供基本保障的旅游保险产品,方便旅客选购。政府、议会和消委会亦会继续教育公众购买旅游保险的重要性。

  根据过往经验,如旅客能和旅行代理商合作,在旅行团出发前向旅行代理商提供其旅游保险资料,一旦意外发生时,旅行代理商可迅速地统筹救援和善后工作。为此,议会於二○○二年发出通告,提议旅行代理商在旅行团出发前,要求旅客购买最少包括紧急撤离、伤残及死亡赔偿的旅游保险,并向已购买保险的旅客索取保单资料备案。

  由於旅游保险资料涉及旅客的个人私隐,旅行代理商只能劝喻而不能强制要求旅客提供有关资料。政府、议会和消费者委员会会加强这方面的教育工作,鼓励旅客向旅行代理商提供他们的旅游保险资料。

  政府将会在保险中介人素质保证计划内引入新的「旅行保险代理人」类别的建议,鼓励旅行代理商登记为旅行保险代理人,让他们可以向旅客售卖旅游保险。该建议落实后可更方便旅客购买旅游保险。



2006年3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