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请公众就建议规管电讯服务转售商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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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讯管理局(电讯局)邀请公众就以类别牌照制度规管电讯服务转售商的建议提出意见。

    电讯局发言人解释:「电讯服务转售商可转售各种预缴或事后缴费的电讯服务,包括本地或国际电话服务、固定或流动服务、话音或数据服务。为提高对消费者的保障及维持业界的公平竞争环境,电讯局认为有需要将转售商纳入规管制度。」

  目前,若任何人士提供电讯服务,却并无设置或维持任何电讯设施,并不受到规管。他们一般是转售持牌营办商经营的电讯服务。

  发言人补充:「建议的类别牌照将会以宽松方式作出规管,牌照条件旨在保障消费者利益。为帮助消费者作出明智的选购决定,在类别牌照制度下,转售商在向客户提供服务时,须提供如公司名称、公司注册号码、服务热线号码及收费等重要资料。提高资料的透明度亦旨在方便消费者识别提供服务的类别牌照持有人。此外,《电讯条例》亦禁止转售商从事具误导性或欺骗性的活动。」

    建议的类别牌照制度没有牌照申请或登记的要求,转售商将自动成为类别牌照持有人,并受到牌照条件以及《电讯条例》的法定条文所规管。

    有关规管并不适用於代营办商销售或促销电讯服务的代理商,例如出售由持牌营办商发出的电话卡的零售商店,一般只会被视为营办商的代理商。

    发言人表示:「随电讯市场发展,以及各种形式的转售服务的出现,尽早实施规管是可取的做法。」

    建议的牌照制度详情载於电讯局发出的谘询文件。有关谘询文件及类别牌照拟稿可於电讯局网站下载:www.ofta.gov.hk。谘询为期八个星期。任何人士就谘询文件所提出的意见,须於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或之前送达电讯局。

背景

    建议的类别牌照制度是用以规管《电讯条例》(第106章)第8(1)(aa)条范围的服务。该条款规定,除根据与按照电讯管理局局长(电讯局长)批给的牌照外,任何人不得在香港的「业务运作中,要约提供电讯服务」。第8(1)(aa)条目前尚未生效。工商及科技局局长获授权在宪报刊登公告该条文生效。

    在二零零四年十月的第一份谘询文件中,电讯局长建议局部实施第8(1)(aa)条,藉以规管转售的电讯服务。经考虑所收到的意见,电讯局长修订有关提议,现在第二份谘询文件建议全面实施《电讯条例》第8(1)(aa)条,并设立类别牌照,以规管所有属於该条文范围内的活动。



2006年3月6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7时5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