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用消防用水或食水属违法行为
**************

  水务署今日 (三月四日) 提醒市民,从消防设施取水作非救火用途或非法经由未经水表量度的内部供水系统取水,属违法的行为。

  该署发言人说:「违例者一经定罪,最高罚款可达五千元。」

  发言人指出,过去一年内,有七名违例者因非法从消防设施取水作洗濯及非消防用途而被定罪及罚款五百元至三千三百元不等。

  另外,有七名承建商因非法利用位於屯门、天水围、何文田、北角、赤柱、荃湾及元朗街上消防栓或水管的水作建筑用途,被定罪及罚款一千元至四千元不等。

  他续说:「此外,还有五十九名违例者因非法经由未经水表量度的内部供水系统或政府支水管取水而被定罪,判罚款三百元至四千元不等。」

  去年除上述个案外,还有其他违例事件涉及水务设施条例及水务设施规例。发言人提醒市民须遵守水务设施条例及规例,切勿以身试法。



2006年3月4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14时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