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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佣雇主被判罚欠薪款额的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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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工处提醒外籍家庭佣工的雇主,不可支付少於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予其佣工,否则会违反《雇佣条例》,可被检控。

  最近一名外籍家庭佣工的雇主李丽冰因短付工资予其佣工,被劳工处检控,日前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罚款一万六千元。

  该名雇主在佣工受雇的四个月期间,没有按照二○○四年签署雇佣合约时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三千二百七十元--支付薪酬,先后短付了约四千元,因此被起诉。法院裁定该名雇主除要缴付法庭罚款外,亦要经法庭支付短付了的工资予其佣工。

  劳工处发言人今日(三月四日)说:「劳工处设有一套有效机制,协助被剥削法定权益的外籍家庭佣工。我们致力执行《雇佣条例》,如有足够证据,必定会提出检控。 」

  他续说:「雇员如遭雇主拖欠工资,应尽快向劳工处举报,协助调查和举证,以保障其法定权益。」

  本港外籍家庭佣工的规定最低工资由去年五月十九日起调高五十元,即由每月三千二百七十元增加至三千三百二十元。

  《雇佣条例》第23及25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工资期届满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

  任何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



2006年3月4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11时1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