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业雇主因欠薪被判缓刑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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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舜记建筑工程公司的东主陈舜记因违反《雇佣条例》支付工资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三月三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监禁八个星期,缓刑一年执行。

  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常任秘书长张建宗欢迎有关裁决。他说:「这是过往十二个月内第四名雇主因拖欠工资而被判监禁,反映法庭越来越重视欠薪个案,雇主切勿以身试法。」

  在二○○二年,本案的雇主拖欠一名雇员工资,经劳工处转交劳资审裁处判决,劳审处法官裁决该名雇主须分期清付欠薪予雇员。但是,涉案的雇主没有依照劳审处判决支付欠薪,该名雇员遂於二○○五年向劳工处举报,并答应出任控方证人;而劳工处搜集的证据显示该名雇主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在工资期届满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该名雇员,涉及两个月的工资共一万五千七百五十元,因此被起诉。在法庭判决前,雇主已全数清付所有欠薪。

  张建宗说:「雇主有责任根据《雇佣条例》发放工资。劳工处正采取多管齐下的策略,加强巡查及检控。为阻吓欠薪的雇主,立法会通过将有关的最高刑罚由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增加至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他续说:「劳工处致力打击违例欠薪的雇主。去年被定罪的违例欠薪传票共587张,较二○○四年上升16%。有关建造业雇主违例欠薪方面,去年被定罪的传票共141张,较二○○四年上升22%。」

  劳工处呼吁雇员如被拖欠薪金,应立即致电该处的投诉热线2815 2200作出举报。

  《雇佣条例》第二十三及二十五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工资期届满和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任何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会被检控。

  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一百零九B及C条,缓刑须视作一项监禁刑罚。若被告在缓刑期间因触犯任何可惩处监禁的罪行被定罪,获缓刑执行的监禁刑罚将可能即时执行。



2006年3月3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8时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