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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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两名员工港币84,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早前向一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则计行因拖欠其两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84,159.29元。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同时下令与讼人支付港币2,000元予积金局,作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
完
2006年3月3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3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