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寄给朋友 政府主网页
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就刘慧卿议员动议议案「实施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建议」的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

  以下为今日(三月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保安局局长李少光就刘慧卿议员动议议案「实施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建议」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刚才民政事务局局长及政制事务局局长已经就他们的政策范围的事项解释了政府的立场,在余下的时间我希望向各位议员简述保安局对人权委员会中提及的一些建议的回应。

  基本上,政府已经在较早前向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提交的第二次报告中详细交代有关事项,但今天我会扼要地重申几个重点之外,亦会就个别项目的最新发展简单说明特区政府如何跟进工作,以确保我们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

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
───────────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认为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警监会)并没有权力,确保投诉警方个案的调查工作,得以妥善和有效地进行。另外,委员会仍然关注到投诉警方行为不当的个案继续由警方负责调查,会影响调查结果的公信力。

  就委员提出的意见,我们希望强调,负责调查涉及警务人员不当行为的投诉警察课,是完全独立於警方其他行动和支援单位的,并且受警监会紧密监察和覆检该课所处理的投诉个案。警监会属於独立的非纪律部队组织,由社会各界的非官方人士组成,成员包括各界专业人士、立法会议员、申诉专员或其代表等。警监会设有由全职人员运作的秘书处,负责协助警监会执行各项工作。

  我们已制定有效的制衡措施,以确保投诉获得彻底、公平、公正的处理。投诉警察课须就每宗投诉拟备详细调查报告,并把报告提交警监会详细审核。如果警监会成员对任何调查有疑问,可以会见投诉人、被投诉人和证人。警监会也可以要求投诉警察课提交有关投诉个案的任何文件或资料。警监会成员可进行突击或预先安排的视察,以监察投诉警察课的调查工作。警监会若不满调查结果,可以要求投诉警察课解释有疑点的地方,或重新调查投诉个案。此外,警监会可就任何投诉个案向行政长官提交报告,并提出认为适当的建议。由此可见,警监会显然有足够的能力,以确保调查工作妥善和有效地进行。

  我们在这些年来更采取多项措施,以提高现行制度的公信力和透明度。具体来说,我们推行了「观察员计划」,委派已卸任的警监会成员和一些社区领袖担任观察员,进行预先安排或突击的视察,以监察投诉警察课的调查工作。警监会亦成立了特别小组,负责监察严重的投诉个案,投诉警察课须就小组选定的个案,每月提交进度报告。小组也可在投诉警察课就调查个案作出总结前,要求该课澄清进度报告中的有关事项。

  为了进一步改善现行的制度,我们正拟备法律草案,把警监会改为法定组织。我们正征询警监会对草案内容的意见。之后,我们会谘询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并尽快正式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

截取通讯条例
──────

  众所周知,截取通讯是不可或缺的执法工具,而我们已於二○○六年二月初发表我们规管执法机关进行截取通讯和秘密监察的立法建议的要点,并就此与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进行了三次会议,也和其他相关人士和团体交流意见。正如我较早前所指出,我们将於三月八日向立法会提交《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草案》。就截取通讯而言,我们的建议与一九九六年法改会有关截取通讯的报告书及一九九七年有关该题目的白纸条例草案的建议大致相符。此外,我们亦加入了额外的保障措施。

  我们这套建议提供一个全面的架构,规管执法机关在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两方面的行动。当中也参考了包括公约和其他有关的国际条文和法例,引进了多项重要的保障措施,在保障个人通讯私隐的权利,及保障公众安全的需要两者之间,达至平衡。与我们现行的机制,以至立法会及公众曾讨论的机制相比,都是一项很大的进步。

  在拟备这些建议时,我们已考虑立法会及各相关团体的意见。我们会与立法会议员充份配合,以尽快审议这项条例草案。希望在各方的共同合作下,有关草案可在本立法年度内得以通过,令执法机关能有效履行其保护公共安全和维持治安的职责。

  至於《截取通讯条例》方面,其所订的程序及准则在许多情况下会令执法机关无法有效运作,而且该条例并未有提供如独立监察机构的保障。此外,《截取通讯条例》的适用范围并不包括秘密监察,而秘密监察是非常重要的执法工具。由於该条例存在许多缺点,我们认为现时的立法建议远为优胜。我们希望大家能集中讨论我们提出的条例草案,提供稳固的法律基础,让执法机关继续有效地保护市民,也能更好地保障市民的通讯私隐。

和平集会的权利
───────

  法律要求公众人士在使用公共地方时,要合理地互让互谅。而在梁国雄及其他人对香港特别行政区一案中,终审法院亦指出,和平集会的权利同时亦意味政府有明确的责任,须采取合理和适当措施,以确保合法举行的集会能和平进行。终审法院亦接纳通知制度是有需要和是合乎宪法的。终审法院裁定上诉人在公众游行举行前未有遵照法例的规定通知警务处处长,又不理会警方已发出的警告的罪行是成立的。至於法院在判词中就其他有关事宜的意见,执法人员在其日常职务中亦已予充份参考。

  当局一贯的政策目的,是要在保障个人言论自由与和平集会的权利,以及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之间,保持一个合适的平衡。其实,示威游行已成为香港人生活的一部份。在一九九七年七月至二○○六年一月期间,共有18 628次公众集会和游行在本港举行。其中警方只就二十一宗提出反对或作出禁止,而当中九项集会或游行活动经更改路线、地点或规模后,最终仍能举行。

总结
──

  我必须强调,《基本法》第三章是本港保障各种基本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宪制根本。《基本法》第二十七条特别规定,香港居民享有言论及表达等自由。《香港人权法案条例》(香港法律第383章)更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适用於本港的规定,以成文法订立法律依据。

  特区政府完全了解到,这些自由和权利是现今社会不可或缺的原素。我们会严格依法施政、维护香港居民的人权和自由。我们过往的成绩,我相信市民是有目共睹的。

  主席女士,特区政府非常重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意见,如果日后的建议是切实可行及合适本港社会整体利益,我们一定会采取行动予以落实。刘慧卿议员的动议原意我们是充份理解的,但其中提及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在将来可能提出的意见,我们认为并不是谨慎的做法。

  本人谨此陈词。



2006年3月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0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