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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通过《2005年收入(豁免离岸基金缴付利得税)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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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今日(三月一日)通过《2005年收入(豁免离岸基金缴付利得税)条例草案》,以修订《税务条例》有关落实豁免离岸基金缴付利得税的建议。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马时亨在动议该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时表示,有关豁免建议对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及加强香港相对於其他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力方面十分重要。

  马时亨说:「其他主要国际金融中心,例如纽约及伦敦,均豁免向离岸基金征税。在吸引外来投资方面,香港基金业正面对其他国际金融中心的剧烈竞争。」

  马时亨补充说:「有关豁免建议有助吸引新离岸基金来港,以及鼓励现有的基金继续在港投资,这将有助提升香港的竞争力。建议会增加市场流动资金及金融服务和相关行业的就业机会,亦会惠及下游服务行业,例如经纪、会计师、银行家及律师等所提供的服务。」

  根据建议,离岸基金实体(包括个人、合伙、信托产业受托人及法团),如符合两项条件,可获豁免缴税。基金必须是非居港实体,以及并无在香港经营任何其他指明交易以外的业务(附带於指明交易的业务除外)。

  条例草案会采纳广为其他多个司法管辖区采用而行之有效的普通法原则,以「中央管理及控制」准则,决定非个人实体是否居港者,并可获豁免缴税。现时建议的指明交易的范围涵盖离岸基金通常在香港进行的交易,即证券、期货合约、外汇交易合约、外币、在交易所买卖商品及并非以放债业务形式作出存款的交易。豁免的范围已广被业界接受。

  建议豁免条文的生效日期会追溯至一九九六/九七课税年度。

  条例草案必须包含推定条文,以防止居港者以非居港者作为掩饰,滥用拟议的豁免,把资金转交非居港公司,然后由该非居港公司在香港进行证券交易,并向有关居港者派发无须征税的股息。推定条文适用於单独或连同其相联者持有获豁免缴税的离岸基金30%或以上实益权益的居港者;若离岸基金为居港者的相联者,则任何百分率的实益权益皆适用。有关居港者会被视作已赚取该离岸基金在香港进行交易所产生的应评税利润。推定条文并不适用於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认可的基金或真正财产权分散的基金。

  推定条文不会带来任何新的税务负担,亦并非向海外利润、资本性收益或股息收入征税。这些收入现时均获豁免缴税,将来亦不会改变。绝大部分的居港投资者不会受推定条文影响。

  为给予业界足够时间更改系统,以便他们向居港投资者提供资料作报税用途,推定条文将於二○○六/○七课税年度生效。

  税务局稍后会发出《税务局释义及执行指引》,以澄清有关豁免的事项。



2006年3月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5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