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七题:大学筹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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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三月一日)立法会会议上,郭家麒议员的提问及教育统筹局局长李国章教授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於高等教育院校举办筹款活动及回报捐款人,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是否知悉:

(一)过去三年,各高等教育院校负责推广捐款文化和筹办捐款活动的高层顾问、校长顾问、公关或外事宣传等职员的名单、职务、任期及聘用条件(包括薪酬及津贴款额),以及各院校在宣传及推广筹款活动方面的开支详情;

(二)按院校划分,过去三年向各高等教育院校捐款的人士或机构名称、捐款额及院校对其鸣谢的方式,以及各院校以何机制及准则决定以何方式就捐款作出鸣谢;

(三)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教资会」)有何机制监察院校的筹款策略、以捐款人名字为院校、附属学院及学系、教授称衔、研究所、研究基金及建筑物等命名的做法及捐款实际用途,以及有否评估该命名做法是否合法及合乎公众利益;及

(四)鉴於香港大学(「港大」)因其医学院的命名引起公众争议,教资会会否促请港大高层(包括校长、其特别顾问及院长等)加强问责,回应社会的反对意见和公开解释命名机制,以及教资会会否研究和制订一套完善的筹款机制、指引、程序和原则,以处理港大医学院命名的事宜,以及协助各院校推动捐款文化?

答覆:

主席女士:

(一)所有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教资会)资助院校均根据其法定条例成立,各自设有校董会。院校在校内及财务管理上,包括筹募及接受捐款事宜方面,均享有自主权。由於各教资会资助院校在推广筹款活动方面的人手安排及资源分配,均属院校的内部事务,因此,政府当局及教资会并没有有关方面的资料。

(二)根据各教资会资助院校的财务报告,各院校在过去三年所筹得的捐款总额见载於附件一。

  所有教资会资助院校均有就处理捐款事宜,制订内部指引。附件二列载教资会秘书处於二○○五年七月向财务委员会提交有关教资会资助院校就接受捐款事宜的普遍做法,以供参阅。

(三)及(四)如上文所述,所有教资会资助院校在筹募、接受及运用捐款事宜方面,均享有自主权。为秉承良好的管理手法,以及保障校誉及学术自由,各院校均设有处理捐款的内部指引及程序。在接受捐款前,院校会慎重考虑捐款人的意愿和捐款用途,以确保所有捐款能切合院校的角色和办学宗旨。至於命名的做法,一般而言,院校会考虑多项因素,包括命名对院校或有关学系的影响;捐款人对该院校、整个教育界,以至社会的贡献等,以决定是否以捐款人的名字为校内设施或学系命名。

  有鉴於每所院校均已为处理捐款事务订立各自的规则和程序,在维护院校自主的大前提下,政府当局及教资会尊重院校在这方面所享有的自主权,亦不宜作出干预。除了在配对补助金计划下,教资会有为私人捐款的配对订立规则及原则作配对用途外,政府当局及教资会认为毋须为院校处理捐款事宜制订任何规则或指引。虽然如此,政府欢迎院校向公众解释处理捐款的规则和程序,以增加有关政策的透明度,加深蒥民对院校筹款机制的了解。



2006年3月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