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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七题:废物转运站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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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廖秀冬博士今日(三月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涂谨申议员的提问所作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荔枝角海丽恏的居民向本人投诉,指附近的西九龙废物转运站经常传出恶臭。该转运站的营办商的一名员工向本人提供了一些照片,显示转运站内环境非常恶劣,但环境保护署(环保署)却指这只属个别情况。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三年,环保署每年接获多少宗有关废物转运站污染环境的投诉,并按投诉内容列出分项数字;在同一期间,每年完成调查多少宗投诉,当中多少宗证明属实、又有多少宗不成立,以及当局判断部分投诉不成立的理据;

(二) 环保署有否就如何避免污染环境向废物转运站营办商发出指引,以及有何机制确保营办商遵守这些指引;及

(三) 环保署以什么标准厘定转运站污染环境的可接受水平;有否评估该等可接受水平与居民的可接受水平是否有重大差距,以及会否检讨该等标准?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过去三年,环保署共接获十二宗怀疑西九龙废物转运站引起环境滋扰的投诉,分列如下:

年份    宗数  内容       成立/不成立
**    **  **       ******
2003  1   臭味滋扰     不成立
2004  3   臭味滋扰     2宗成立;
                   1宗不成立
2005  8   7宗臭味滋扰   不成立
          1宗站内环境   不成立
          徖生问题
2006  0   不适用      不适用
〈截至2月22日〉

  全部投诉个案的调查已经完成。其中2宗成立的臭味投诉,发生於2004年6月及7月,受影响的地点均为西九龙废物转运站300米范围内的工厂。经调查后,环保署已即时敦促承办商加强管理转运站的运作,特别是清洗工作和空气净化系统的操作,以确保在转运站附近工作和生活的市民不会受到滋扰。

  至於其余10宗不成立的投诉,包括2宗分别於2003年8月由一邻近厂孅及於2004年5月由一美孚新恏居民向环保署提出的臭味滋扰投诉,7宗於2005年7月至12月期间由海丽恏居民直接向环保署提出或经议员办事处转介有关在屋恏范围内察觉到臭味的投诉,以及1宗於2005年11月由一市民经议员办事处举报的站内环境徖生问题。在海丽恏居民的臭味滋扰投诉中,西九龙废物转运站是其中一个被怀疑产生臭味的源头。环保署调查时,在投诉人指称发现臭味的地点和废物转运站外围都没发现臭味滋扰的情况,而废物转运站的运作和徖生情况亦符合法例要求,因此,有关的投诉都不成立。虽然如此,环保署已敦促承办商加强管理转运站的运作,以确保转运站内持续有良好的徖生情况及在其外围不会出现臭味滋扰的情况。

  废物转运站是一所处理废物的设施。在转运站的范围内,如倾卸大堂内有臭味或废物堆存的情况,属於该站正常运作的一部份。环保署对废物转运站的监管工作,其中一项重点就是要确保站内的运作不会对站外带来环境滋扰。西九龙废物转运站的倾卸大堂是采用密封式的设计,大堂的空气净化系统不停地运作,将大堂附近的空气吸入大堂内,清洗及除味后由指定位置排出,令大堂内的废物倾卸运作不会影响附近的环境。垃圾车离开转运站前,会经过自动洗车系统洁净车身,才离开转运站,以确保不会染污附近环境。

  废物转运站的合约对转运站的运作及环保表现有清晰及严格的要求。转运站承办商须完全符合有关的要求,而环保署人员亦会就转运站的运作及环保表现作密切监察。为了加强对承办商的监管,环保署亦有一套机制,在未能符合有关要求时,可扣减承办商所收取的营运费用。此外,合约还要求承办商聘用独立顾问每年进行环境合规审查,以确保废物转运站的运作发展符合政府的环境品质目标。

  环保署除了利用上述合约机制监管废物转运站的承办商外,亦透过执行有关环境污染的法例管制废物转运站的运作。

  有关废物转运站污染环境的投诉,会交由法规管理科的执法人员〈以下简称《环保署执法人员》〉作出独立调查。环保署执法人员会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资料,在最常出现污染的时段,到投诉人提供受影响的地点,包括居所、工作间或公众地方进行调查。环保署执法人员会纪录有关的环境状况,并同时到废物转运站外围重覆观察,及到该废物转运站内检查其运作或污染控制措施有否异常的情况,并核查该站的独立评估小组的有关报告,以确定废物转运站有否造成污染。如在上述调查中发现该废物转运站有造成污染,除了利用合约机制外,环保署会同时采取执法行动跟进。关於环境污染的标准,环保署是采用有关环保法例所厘定的标准,该等标准已充分考虑废物转运站的运作对市民是否构成不合理的影响,与市民的可接受水平没有差距。



2006年3月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4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