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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一题:规管上市公司发布股价敏感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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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三月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何俊仁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马时亨的答覆:

问题:

  据报,有上市公司盈科保险集团有限公司在去年11月公布,该公司截至去年9月底的首三季盈利约为1亿500万元,该公司在本年1月停牌,其后公布因没有使用新会计准则,以致错报盈利,实际盈利应为801万元,较先前公布的款额大幅缩减九成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3年,总共有多少宗个案涉及本港上市公司公布了错误或具误导性的股价敏感资料,并在其后作出修正;当局就这些个案曾采取什么调查行动,以及有多少宗个案所涉的上市公司被监管机构处分或检控;

(二)有没有评估上述个案对本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声誉和投资者利益的影响;若有,结果是什么;及

(三)如何避免同类个案再次出现,会不会考虑修改相关法例以加强规管(例如加强罚则、订立罚款制度及让投资者可索偿),以及订立「投资者衍生诉讼权」,让小股东可代表上市公司,控告相关的公司管理层及失责者?


答覆:

主席女士:

(一)在现时的规管制度下,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是证券市场营运的监察者,负责市场的规管工作,以及执行有关的法定要求。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是市场的前线监管机构。所有在联交所上市的公司必须遵守联交所制定的《上市规则》,《上市规则》订明了上市公司首次公开招股的要求和上市公司的持续责任,包括持续披露股价敏感资料的责任。若有违反联交所《上市规则》的情况,例如发布错误或具误导性的股价敏感资料,联交所可要求上市公司作出修正。联交所亦可施加非法定制裁,例如公开指责和批评的公开声明等。

  此外,根据在二零零三年四月生效的《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须将根据《上市规则》发出的公告、通告及其他文件送交证监会存档。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82及384条,如任何人在送交证监会法定存档中明知或罔顾实情地提交虚假或具误导性资料,证监会可行使其法定权力,进行调查及搜集证据。违反者可受到刑事罚款或监禁的制裁。

  根据联交所的资料,在二零零三至零五年间,约有一千间上市公司,联交所曾就38宗怀疑在港上市公司公布错误或具误导性的股价敏感资料的个案进行调查,在所有的38宗个案中,有关上市公司均有在其后作出修正。联交所向其中四宗个案的公司或人士施加制裁。

  根据证监会的资料,自二零零三年四月一日,证监会已就22宗怀疑上市公司披露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84条的个案进行调查,并就当中3宗个案进行检控。其中有两宗案件的人士被定罪。

(二)我们当然不希望这类个案在香港发生,但这些乃属个别事件,事实上,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有非常稳固的基础,而国际及本地投资者对我们的金融市场充满信心,大家从香港市场的交投活跃情况可见一斑。无论是市场成交额、首次上市集资额,以至市场总值,在去年均创新高。二零零五年市场总成交额达四万五千二百零四亿港元。市场总值在本年二月更超越九万亿港元,就是连海外投资者也对香港市场投下信任的一票:海外投资者的交易一直稳占香港股票市场总成交金额百分之三十五至四十。从以上资料可见,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仍然相当稳固。但我们绝不会自满,并会继续推行改善措施,以确保规管制度有利於建立公平、公开及具透明度的优质市场。

(三)事实上,现行的制度已为投资者提供多重保障。有关投资者索偿方面,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81条,任何人因他人作出与市场失当行为有关的作为而蒙受金钱损失,可行使民事诉讼权向有关人士索偿。该等市场失当行为包括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资料以诱使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

  至於投资者衍生诉讼,《2004年公司(修订)条例》内的相关条文已於去年七月十五日生效,大大加强对股东的保障,包括容许小股东代表公司提起法定衍生诉讼,控告对公司做出不当行为的人士。该条例亦赋权法院向其权益蒙受不公平损害的公司成员判给损害赔偿。

  至於罚则方面,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77条和298条,任何人知道某些资料属虚假或具误导性或莽顾有关资料是否虚假或具误导性而披露、传递或散发该等资料,而该等资料可能会诱使他人买卖证券,即属於市场失当行为,可受「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的民事制裁或受刑事检控。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可施加的民事制裁包括交出款项令和取消资格令等。若受刑事检控,一经定罪,可判罚款1,000万港元及监禁十年。

  为了进一步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和维护投资者利益,我们会继续与监管机构通力合作,完善监管机制。其中一项重点工作就是赋予主要上市要求法定地位,让证监会向违反法定上市规则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人员直接施加民事制裁,或通过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的民事研讯程序或刑事检控,处理违反法定上市规则的案件。

  为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财务汇报的质素以保障投资者利益,政府在去年六月向立法会提交了《财务汇报局条例草案》,以成立财务汇报局,调查上市公司及集体投资计划的核数师的专业不当行为,以及就该等公司及计划的财务报告进行查讯,以检视报告是否遵从有关的法律、会计及规管规定。政府当局会继续全力协助立法会法案委员会审议该条例草案,以期尽早成立财务汇报局。我们预期成立财务汇报局以后,可加强调查的独立性。由於这独立的调查机构将被赋予更有效的法定调查权力,因而能提升调查的成效,有助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质素。

  多谢主席女士。



2006年3月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0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