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六题:监管旅游代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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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三月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谭香文议员的提问和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叶澍鹖的答覆:

问题:

  关於监管旅游代理商,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现行法例有没有规定旅游代理商必须购买责任保险;如有,规定的详情;如没有,原因是什么;

(二) 为免旅行代理商藉结业逃避支付赔偿的责任,当局会不会规定遭法庭命令清盘的旅行代理商的持牌人在一段时间内不得出任持牌人;如会,规定的详情;如不会,原因是什么;及

(三) 为提升旅游业的服务质素,当局会不会规定旅行代理商的持牌人必须具备一定的管理和营运旅行社经验,并须定期接受专业持续进修;如会,规定的详情;如不会,原因是什么?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旅行代理商条例》(条例)现时并没有规定开办旅行团的旅游代理商必须购买责任保险。一如所有商业运作,旅行代理商有责任按其运作需要,采取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包括是否购买责任保险,以减低遭索偿时的财务风险。

  为加强旅行代理商管理营运风险及对旅客的保障,香港旅游业议会(下称「议会」)於二○○二年发出指引,规定营运外游旅行团的旅行社只可与外地持牌或合法注册的服务供应商交易。议会亦於二○○五年一月发出两份有关保障旅客安全的文件,包括「外游组团社对香港以外合作伙伴之要求」及「团队安全质量监察表」。前者建议旅行代理商与香港以外的接待社及旅游服务供应商合作时,须向对方提出一连串与安全有关的基本要求。后者建议接待社、当地导游、香港领队在展开行程之前及行程当中,须采取一连串保障旅客安全的监察措施。议会会继续监察外游旅行社有否遵守有关要求,以助减低营运风险。

  购买专业责任保险属旅行代理商的风险管理决定,亦取决於保险业市场是否有提供该类保险服务。政府会继续提醒业界应根据其营运的风险及需要,购买有关保险,及协助他们与保险界就保障范围进行商讨。我们现正与业界研究强制旅行代理商购买专业责任保险的可行性及对旅游业界及消费者的影响。

(二) 旅行代理商注册主任(注册主任)须根据《条例》第11条及12条审批旅行代理商牌照的申请,当中的审批条件包括申请人或负责管理有关的旅行代理商业务的人(统称申请人)是否「适当的人」。考虑该些人是否「适当的人」时的考虑因素包括该些人士─

(1) 曾否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因涉及欺诈、舞弊或不诚实行为的罪行而被定罪;
(2) 曾否因违反《条例》任何条文的罪行而被定罪;
(3) 是否未获解除破产人身份或正进行清盘中;及
(4) 在其他方面是否属「适当的人」。

  申请人须按《条例》要求在递交牌照申请时填报破产及清盘纪录。注册主任不会签发旅行代理商牌照予未获解除破产人身份或正在清盘中的申请人。现时的审批制度亦没有规定曾遭清盘的持牌人在一段时间内不得再出任持牌人,但需根据「适当的人」考虑因素审批。正如很多相关行业亦没有类似的规定。

(三) 在现时规管旅行代理商的架构下,旅行代理商注册处根据《条例》的规定,负责签发旅行代理商牌照;议会则负责规管行业日常营运。根据议会《组织及章程大纲》的规定,所有旅行代理商必须於其每一个营业地方雇用最少一名经理,而该名经理须在其最近五年的工作中,最少有连续两年与旅行社运作有关的实际工作经验。这规定确保旅行代理商的日常营运能符合基本行业要求。

  政府及议会一向十分重视培训工作,以提升旅游业界的专业性,为旅客提供高质素的服务。议会并没有硬性规定旅行代理商持牌人必须定期接受培训,以免为行业设定过份严苛的要求,阻碍业界的发展。议会不时举办各类培训课程及业界交流活动,鼓励各阶层的旅游业从业员参与,提升专业技能。



2006年3月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0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