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主网页
十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二月二十四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共二十八名员工逾港币200,000元的强积金欠款。另外,积金局今天代十六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九名雇主追讨逾港币160,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一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奇乐工程有限公司因拖欠其二十八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203,442.99元。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两名与讼人,Tsui Chi Tsun (formerly known as Tsui Ming Kai) formerly trading as Port Management Co.和宝狮实业有限公司,均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各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8,958.06元及4,522.5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七名与讼人,包括通宝巴士管理有限公司、尚佳工程有限公司、信达(中港)运输有限公司、年福有限公司经营鸿福楼海鲜火锅酒家、衡卓国际有限公司、世通工程有限公司及龙和日本料理有限公司,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各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2,455.9元、30,897.78元、30,395.62元、29,268.23元、8,179.07元、8,079.04元及3,675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各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区域法院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分别为港币180元、80元、220元、110元、130元、410元、260元、120元及230元。



2006年2月2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4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