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以电子方式提交远洋及内河货物舱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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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提出法例修订,规定远洋及内河货物舱单必须以电子方式提交。在有关立法程序完成后,所有远洋及内河货物的舱单均须在六月十六日起,以电子方式提交。

    政府发言人说:「使用电子服务可减省业界为提交舱单予政府的时间及资源,从而提升整体效率。这方式亦比较环保,因为承运商毋须再准备三份纸张舱单,然后分别送交三个不同的政府部门。」

    政府发言人续说:「这服务亦可以推广电子贸易服务,从而保持香港作为主要国际贸易中心的地位。」

    为推广电子商贸、提高效率及减少用纸,政府自一九九七年起为提交若干贸易文件推出电子服务。而提交航空、铁路、内河及远洋货物舱单的电子服务(电子舱单服务)已於二零零三年四月推出。

    为了让各有关方面能够有足够时间作好准备以电子方式提交货物舱单,我们在有关法例内提供了一段过渡期,订明在过渡期内仍可接受以纸张方式提交货物舱单。有关航空及铁路货物舱单的过渡期已在二零零四年七月终止,即航空及铁路货物舱单从那时起已规定必须使用电子舱单服务。

    政府发言人续说:「在政府与业界代表进行建设性对话及确定了远洋及内河承运商的准备情况后,政府建议在二零零六年六月十五日的午夜终止有关远洋及内河货物舱单的过渡期。」

    「我们已通知了所有有关的承运商建议的终止日期,亦知悉他们已积极地准备在建议的期限内全面采用电子舱单服务。」

    政府今日(二月二十四日)在宪报刊登《2006 年进出口条例(根据第42条指明终止日期)公告》、《2006 年进出口(登记)规例(根据第15条指明终止日期)公告》、《2006年进出口(一般)规例 (根据第6DAH条指明终止日期)公告》及《2006年储备商品(进出口及储备存货管制)规例 (根据第26条指明终止日期)公告》。这些公告订明可接受承运商以纸张或电子方式提交远洋及内河货物舱单的过渡期的终止日期。







2006年2月2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