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三题:涉及宠物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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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廖秀冬博士今日(二月二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蔡素玉议员的提问所作的书面答覆:

问题:

  《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56条规定,当交通意外引致不在有关车辆之内或之上的动物受到损害时,驾驶者必须停车,并须在警务人员要求时提供其姓名及地址等详情,或尽快向警方报告该意外。然而,该条文所指的动物并不包括猫和狗等一般宠物,因此,当它们走失并遭遇车祸时,其主人亦不会获通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估计在过去三年,每年有多少宗涉及不在任何车辆之内或之上的宠物的交通意外,以及每种宠物的有关数目;

(二)警方如何处理涉及不在任何车辆之内或之上的宠物的交通意外;及

(三)会否考虑将一般宠物纳入上述条文中「动物」的涵义范围内;若会,考虑的详情和立法时间表;若不会,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我们没有涉及宠物的交通事故数目。

  警方会按不同的情况采取行动。例如,他们会通知爱护动物协会或渔农自然护理署处理受伤或无人认领的动物,或通知食物环境徖生署处理动物尸体。如有人就涉及宠物的交通事故作出投诉,警方会展开调查。

  虽然现时法例没有规定司机就涉及宠物的交通事故必须停车,或向警方报告,但警方或有关部门和机构一般都有收到司机或其他市民的报告。接报后,他们会按上述的程序处理。我们认为现阶段没有需要修改有关法例。



2006年2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1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