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八题:服务承办商违反法例及雇用条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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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二月二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千石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马时亨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自2004年3月至今,食物环境徖生署、政府物流服务署、政府产业署、房屋署、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和医院管理局聘用的服务承办商分别:

(i) 被法庭裁定违反了《雇佣条例》(第57章)、《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或《入境条例》(第115章)的个案数目;及

(ii) 因没有履行其於标书中就非技术工人的雇用条件所作承诺,而被受聘的部门机构惩处的个案数目;及

(二) 请按涉案的承办商名称列出他们通常承办的服务的性质、他们现时承办的公共服务合约的数目和总值、2004年3月至今被裁定违反上述条例或标书承诺的次数和个案详情,以及因而被施加的惩处?

答覆:

主席女士:

  就刘千石议员所提出的问题,我们的答覆如下:

(一) 自2004年3月至2006年1月,食物环境徖生署、政府物流服务署、政府产业署、房屋署、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和医院管理局所聘用的服务承办商 ─

(i) 被法庭裁定违反了《雇佣条例》(第57章)、《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或《入境条例》(第115章)的个案数目,载於附件一。

(ii) 因没有履行其於标书中就非技术工人的雇用条件所作承诺,而被有关部门机构惩处的个案数目,载於附件二。

(二) 根据招标文件的条款,竞投有关服务合约的承办商只同意政府将所获得关於投标者违反有关条例或雇用条件的资料,用於与招标工作及合约管理有关的用途上。在未得到有关承办商同意前,政府不得将有关资料公开,否则可能会引致法律后果。因此,政府不能提供违反有关条例或雇用条件承办商的名称,而只能提供下列相关资料供议员参阅。

  在问题被提及的五个部门及医院管理局中,只有食物环境徖生署、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和房屋署所聘用的服务承办商,曾在2004年3月至2006年1月因违反有关条例而被法庭定罪或因违反雇用条件而被有关部门惩处。有关的资料,载於附件三。

  关於违反有关条例及违约个案的性质、数目和罚款额/因违约而被扣减服务费数额的资料,载於附件四。除了附件所列有关承办商被罚款/被扣减服务费外,有一份合约已因承办商被裁定违例而被终止。此外,有六个承办商因已有超过三个定罪记录,故根据标书评审的强制性规定,该等承办商竞投政府服务合约的标书将不获考虑。



2006年2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