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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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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二月十七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两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共五十九名员工逾港币700,000元的强积金欠款。另外,积金局今天代四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三名雇主追讨逾港币32,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两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新彩海鲜酒家经营者创健投资有限公司及显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分别因拖欠其五十三名及六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53,784.56元及353,153.09元。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新时尚眼镜有限公司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9,168.15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两名与讼人,Front First Ltd及金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今日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2,509.69元及800.5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区域法院两名与讼人各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与讼人分别为210元、260元及160元。



2006年2月17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8时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