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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拖欠工资被判罚款三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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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管道工程(香港)有限公司因违反《雇佣条例》支付工资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二月十七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罚款三万九千五百元。

  该雇主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在工资期届满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三名雇员,涉及款额约五万八千元,因此被起诉。雇主已於开审前支付有关欠薪予雇员。

  《雇佣条例》第23及25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工资期届满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

  任何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



2006年2月17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