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牌旅馆经营者被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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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男子今日(二月十七日)在屯门裁判法院,承认於元朗经营一所没有豁免证明书或牌照的旅馆,被判罚款三千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牌照事务处人员去年七月前往元朗大马路一所怀疑无牌经营的旅馆巡查。

  期间,调查队於旅馆所属的大厦外墙和门外发现数个显示旅馆名称的招牌。处所内则有十七间设有住宿设施的客房,当中有数名住客表示租住该处所的房间。

  涉案男子承认为该无牌旅馆的经营者,随后被控触犯《旅馆业条例》第5(1)条。

  民政事务总署发言人重申,经营或管理无牌旅馆属刑事罪行。

  他强调,政府绝不会姑息任何无牌经营的旅馆,并会继续加强执法行动,致力打击该等无牌处所,以确保所有入住顾客的安全。

  发言人又呼吁市民向牌照事务处举报无牌旅馆,该处电话为二八八一 七四九八。



2006年2月17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