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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贩被判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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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二十八岁男子因贩毒及洗黑钱今日(二月十六日)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被判入狱七年零三个月。

法庭获悉,毒品调查科探员根据线报,於二○○五年一月二十九日深夜,在旺角通菜街一单位外埋伏,并在三名男子进入单位之际将他们截停搜查。

探员其后在单位内检获一百五十六克海洛英、一些毒品包装工具及大量现金。

警方调查发现检获的现金是该名二十八岁男子经营毒窟的得益。随后的财富调查亦发现被告的银行户口中有约五十万元现金相信是贩毒得益。

该名男子其后被警方控以贩毒及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而警方亦根据所得的法律意见将另外两名男子释放。

被告今日被判一项贩毒及一项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罪名成立,首项控罪被判处入狱七年,而次项控罪则被判处入狱六个月,首三个月与首项控罪同期执行。

法庭亦根据刑事罪行条例下令充公行动中检获的二十二万六千零二十元现金,并根据贩毒(追讨得益)条例充公被告银行户口内的四十八万七千二百一十元现金。

警方发言人重申,不会容忍任何与毒品有关的罪行,亦会继续根据相关法例申请充公贩毒得益,以打击与毒品有关的不法活动。

警察公共关系科新闻公布第五号



2006年2月16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7时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