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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拖欠工资及疾病津贴被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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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心旅游有限公司因违反《雇佣条例》支付工资及疾病津贴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二月十五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判罚款一万三千元。

  该雇主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在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工资及在正常发薪日支付疾病津贴予一名雇员,因此被起诉。

  《雇佣条例》第25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第33条则规定,雇主须在正常发薪日支付疾病津贴,津贴款项应相等於雇员在病假日期间本应赚取的正常工资的五分之四。

  任何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25条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雇主如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33条规定,则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



2006年2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