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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九题:香港居民的年幼子女在内地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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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张超雄议员的提问和徖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周一岳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被母亲带往广州的三岁女童在母亲自杀身亡后一度流落当地,而该女童的父亲曾就其妻女失踪向社会福利署寻求协助。关於寻找失踪儿童,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有否具体措施,处理已向社会福利署举报涉及香港居民的未满十二岁子女在内地失踪的个案;若有,详情为何;及

(二) 会否仿效加拿大等国家的做法,当父母任何一方不同意儿童被带离境,或儿童被怀疑遭拐带的情况下,在边境公开展示有关儿童的资料,以便公众人士协助防止他们被带离境?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如有香港居民通知社会福利署(社署)有关涉及未满十二岁子女在内地失踪的失踪个案,社署会按情况、需要和当事人的意愿协助当事人,包括寻求警方协助,和提供情绪辅导及支援服务。

  若情况需要,并取得家属同意,警方会将有关资料转交内地执法部门,要求协助找寻失踪人士。

  此外,香港警务处与深圳市公安分局於二○○三年一月十九日正式建立了「深港陆路口岸警务协作机制(简称「协作机制」),加强两地之间四个出入境口岸警务沟通的效率,以便双方能更有效合力打击区内犯罪活动及处理案件,并为两地旅客在口岸遇上罪案时提供即时协助。两地警方利用现设於陆路口岸内的报案中心或公安设施,替出入境旅客提供服务。市民若在口岸地区失散了年幼子女,亦可利用「协作机制」要求协助。

(二) 当警方总区失踪人口调查组或有关的案件主管接手处理涉及未满十二岁儿童的失踪人口案件后,会根据个别案件的情况及在失踪儿童家人同意下,尽快透过传播媒介发出寻人启事及将失踪者的资料透过警察互联网网页发送,亦会考虑联络各大公共运输机构,例如在九广铁路及轻便铁路适当位置张贴失踪儿童资料。



2006年2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4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