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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一题:规管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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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二月十五日)立法会会议上涂谨申议员的提问和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的答覆:

问题:

  关於规管工程承建商和认可人士为私人楼宇业主进行建筑工程,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工程承建商和认可人士为私人楼宇业主进行未经有关当局批准的建筑工程是不是违法;若是,当局在过去3年对他们提出了多少宗起诉,以及法庭向被定罪人士施加了什么惩罚;

(二) 工程承建商和认可人士对由他们进行、并已获有关当局批准的建筑工程的施工质素,须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过去3年,当局在这方面对他们提出了多少宗起诉,以及法庭向被定罪人士施加了什么惩罚;及

(三) 鉴於当局於2003年曾就引入小型工程监管制度和小型工程承建商注册制度提出立法建议,但其后由於各界尚未就执行细节取得共识而撤回该建议,此事的最新进展是什么?

答覆:

主席女士:

  我就问题的三部分分别作答如下:

(一) 根据《建筑物条例》,除获豁免的建筑工程外,任何人若未事先获得建筑事务监督的批准及同意,不得展开或进行任何私人楼宇的建筑工程,否则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最高40万元及监禁2年,并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罚款最高2万元。因此,工程承建商和认可人士为私人楼宇业主进行未经有关当局批准的建筑工程即属违法。

  过去三年,建筑事务监督曾根据《建筑物条例》对三名有关人士提出检控。该三名被告其后被法庭定罪,判处罚款5,000元至7,000元不等。

(二) 任何私人楼宇的建筑工程如已符合《建筑物条例》各项规定,包括聘请认可人士统筹、设计及提交图则,并获建筑事务监督批准,然后由认可人士监督注册承建商按照获批准的图则和法例要求的标准及安全规格进行及完成的工程,其工程质素会有一定保证。

  假若工程已获得建筑事务监督批准,但工程没有按照获批准的图则或法例要求的标准及安全规格进行,有关人士仍有可能要负上法律责任。根据《建筑物条例》,若任何建筑工程有违例情况,包括使用任何欠妥善或不符合《建筑物条例》的规定和标准的物料、建筑工程严重偏离获批准图则、或因工程进行的方式导致任何人受伤或任何财产损毁等,政府可向有关人士提出检控,一经定罪,可处罚款最高100万元及监禁3年。

  过去三年,建筑事务监督曾就三宗个案向有关人士提出检控,当中一宗个案的被告被定罪,判处罚款4万元。至於其余两宗,一宗的涉案被告被法庭判罪名不成立,另一宗的被告获律政司不提证供起诉。 
 
(三) 引入小型工程监管制度和小型工程承建商注册制度的立法工作正在积极进行中。由屋宇署成立,成员包括屋宇署、各建筑业专业团体、香港建造商会及小型工程承建商注册制度关注小组代表的工作小组,现正研究小型工程监管制度的具体建议,而相关的谘询工作亦已取得相当进展。由於建议涉及一些比较复杂的细节,我们需要足够时间草拟条例草案。我们计划在今年年中向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汇报谘询业界的结果,及小型工程监管制度建议的内容,目标是於今年年底向立法会提交有关建议的《建筑物(修订)条例草案》。



2006年2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