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四题:旅游业赔偿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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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二月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周梁淑怡议员的提问和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叶澍鹖的答覆:

问题:

  上月底,一家开业已30年并有六间分店的旅行代理商突然结业,约有200名顾客受影响。据报,除了购买酒店加机票组合或参加旅行团的少数顾客,可向旅游业赔偿基金申领特惠赔偿外,其余大部分顾客因只购买机票而不符合有关申领资格,故此未能获得任何赔偿。鉴於市民透过旅行代理商购买机票日趋普遍,政府可否告知本会,会不会考虑修订法例,扩阔旅游业赔偿基金的保障范围,以包括透过旅行代理商只购买机票的顾客?

答覆:

主席女士:

  根据《旅行代理商条例》,旅游业赔偿基金(下称「赔偿基金」)可为因参加旅行代理商安排的外游旅行服务而蒙受外游费损失的旅客提供特惠赔偿,赔偿金额的上限为外游费的百分之九十。该条例第32A(2)条清楚界定「外游旅行服务」需包括至少以下两项服务:

(i)   从香港开始往香港以外地方的载运服务;
(ii)  在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住宿;
(iii) 在香港以外地方,由旅行代理商安排的旅游活动。

  该条例亦订明赔偿基金来自从上述外游旅行服务费中征收的印花征费,而印花征费为外游费用的0.3%。若消费者只惠顾上述其中一项服务,例如只透过旅行代理商订购机票,则不属於法例所界定的「外游旅行服务」;因此无须缴付任何印花征费,亦不会享有赔偿基金的特惠赔偿。此情况等同於消费者直接向航空公司订购机票或直接向外地的酒店预订住宿一样,并不属於赔偿基金保障范围内。

  对於有建议把赔偿基金的赔偿范围扩大,以包括只透过旅行代理商订购机票的顾客,我们认为在作出任何决定前,必须审慎考虑各方面的问题,例如扩惗范围后可能对赔偿基金所增加的风险,及对印花征费水平造成的影响。政府已经就此问题邀请香港旅游业议会(议会)因应旅游业现时的运作模式、责任、风险承担、成本、消费者保障等情况,研究是否需要扩大赔偿基金的保障范围。政府亦要求议会研究是否需要为旅行代理商代订机票服务订立行业指引,以监管旅行代理商代订机票的运作,包括收取订金的水平及出票期限等。我们期望议会在研究这些问题时谘询其会员及与航空公司和消费者委员会商讨。在收到及考虑议会的报告和建议后,我们会决定是否需要扩大赔偿基金的保障范围。



2006年2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