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正研究截取通讯和秘密监察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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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今日(二月九日)就截取通讯和秘密监察现行机制的司法覆核作出裁决,保安局发言人回应传媒查询时表示,政府正详细研究有关裁决。

  简单而言,法庭:

* 驳回宣布行政长官有法律责任,指定日期实施《截取通讯条例》的要求。

* 裁定行政长官在二○○五年七月颁布的《执法(秘密监察程序)命令》是合法作出的,但在其宣称可授权或规管执法机关进行秘密监察的范围内,并无效力。

* 宣布《电讯条例》第33条,在其授权或容许取用或披露任何讯息的内容的范围内属违宪。

  法庭认同上述宣布带来的任何法律真空,会构成对本港法治的真正威胁,因此命令有关宣布,暂缓六个月生效。

  发言人说:「早前我们已承诺订立新法例去规管截取通讯和秘密监察。」

  他说:「我们已向立法会提交有关立法建议,并於二月七日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会议上解释了建议。我们会因应法庭的裁决,看看是否需要加快立法程序。」



2006年2月9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7时3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