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五题:支付资讯科技项目合约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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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二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单仲偕议员的提问和工商及科技局局长王永平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於支付合约费用予资讯科技项目承办商,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政府部门以何准则决定是分阶段还是在整个项目完成后才付款;这两个付款安排在行政程序和涉及的政府部门数目方面的差异;按付款安排分类,政府部门在过去三年批出的资讯科技项目合约数目;

(二) 由项目完成至付清合约费用通常需时多久;及

(三) 会否制定措施,加快付款予承办商,以免中小型企业因资金周转问题而放弃承办项目;若会,措施的详情;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各政府决策局及部门(政府部门)会视乎项目合约期的长短、合约价值及承办商建议的项目工作分期计划等,以决定个别项目的付款形式。在过去三年内,合约期超过十个月或价值在港币50万元以上的资讯科技项目多数采用分阶段的安排付款。

  於每个资讯科技项目进入开展阶段之前,政府部门与承办商会就计划规划及品质规划达成协议,厘定各项目阶段所需服务和产品的质量及其接收方法。在每个项目阶段期间,政府部门按照双方同意的规划去接收承办商所交付的服务及产品。在完成一个项目阶段后,承办商会发出有关该项目阶段的发票与政府安排付款。

  不论是分阶段或一次过形式付款,付款的行政程序均没有分别。有关部门会将经证明的发票及付款文件送交库务署安排付款。

  过去三年(即二○○三至二○○五年间),各政府部门共批出1,042个资讯科技项目。其中666个项目是以分阶段形式付款予承办商,而其余376个项目是在整个项目完成后一次过付款予承办商。

(二) 政府在收到发票后会於30天内付清款项。我们没有各政府部门由项目完成至付清合约费用所需时间的资料。

(三) 为协助承办商包括中小型企业的资金周转,於二○○五年十二月批出的「优质资讯科技服务常备承办协议」设立了多种付款形式,除了「完成整个项目」及「分阶段完成项目」此两种付款形式外,政府部门亦可按承办商所付出的人力资源,安排按月或定期付款。



2006年2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