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四题:委任谘询或法定组织成员
******************

  以下为今日(二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余若薇议员的提问和民政事务局局长何志平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政府规定,谘询或法定组织的非官方成员一般不应担任同一职位超过六年,以及同一人一般不应同时担任超过六个委员会的委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自现任行政长官上任至今,当局委任谘询或法定组织成员的数目;

(二)在第(一)项所述成员中,有否委员已在同一委员会担任成员超过六年、或在有关委员会担任同一职位超过六年、或同时担任超过六个委员会的委员;若有,请列出该等委员会的名称,以及有关委员的名称、职位、委任日期、服务年期和被委任的原因;及

(三)有何措施确保各政策局及政府部门在委任谘询或法定组织非官方成员时严格遵守上述规定?

答覆:

主席女士:

(一)由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一日(即行政长官履新当日)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当局一共委任了1,323位谘询或法定组织的成员。他们的委任由行政长官或有关委任当局作出。

(二)在1,323名获委任的成员中,有87位在现时任期届满当日会在同一委员会担任成员超过六年,当中有72位会在有关委员会担任同一职位超过六年;另外有14人同时担任超过六个委员会的委员。该87名在同一委员会担任成员超过六年的委员的委任详情(包括有关委员的姓名、委员会名称、担任职位、委任日期、服务年期和委任原因),载於附件一。至於72名在有关委员会担任同一职位超过六年的委员,以及14名同时服务超过六个委员会的委员的委任详情,分别载於附件二及三。

  没有遵守「六年任期」规定的主要原因包括:
(i)一些现任非官方成员在某些范畴所具备的专长或经验,对於委员会的有效运作是不可或缺的;
(ii)在更替期间(例如:在同一时期数名成员的任期行将届满)继续委任现任成员,可令委员会的工作保持连贯;
(iii)根据法例或惯例有权提名代表加入某个组织的团体持续提名同一人为成员;
(iv)按照惯例,委任担任某些职位的人士为某特定委员会的成员(例如:委任区议会主席和副主席为市政服务上诉委员会成员)。

  没有遵守「六个委员会」规定的主要原因包括:
(i)一些人士在某些范畴所具备的专长或经验,对於某一委员会的有效运作是不可或缺的;
(ii)委任某些现任成员继续出任某一委员会的委员,可保持连贯;以及
(iii)委任担任某些职位的人士出任某一委员会的委员,有利委员会有效运作。

  当局现正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委任尽量符合「六年任期」和「六个委员会」的规定。举例来说,从附件三可见,截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共有14人担任多於六个委员会的成员,其中五人其后向某些委员会请辞或在某些委员会的任期届满后不再连任,因此他们现时只担任六个委员会的成员。我们会继续采取适当措施,处理那些不依循「六个委员会」和「六年任期」规定的个案。

  有一点必须澄清,委任谘询及法定组织非官方成员须遵守「六年任期」规定,即这些组织的非官方成员不应出任同一职位超过六年。如成员获委任担任同一委员会的不同职位(例如主席或副主席),则会视为「新」的任命,而六年任期会重新计算。

(三)「六年任期」和「六个委员会」的规定是委任谘询及法定组织成员的一般指引。我们已提醒决策局和部门在作出委任时,必须遵守这些规定。除「六年任期」和「六个委员会」的规定外,我们亦须考虑有关组织的职能和职责以及其有效运作,以确保能委任最适当的人选。鉴於这些组织的情况各有不同,决策局/部门在委任其辖下委员会成员时,间或会认为有必要及适宜破例不依循「六年任期」和「六个委员会」的规定。不过,偏离规定必须有理可据和顾及个别委任情况。



2006年2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