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九题:非牟利机构进行物业估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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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二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谭香文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马时亨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新会计准则,政府和以法团或有限公司形式注册的非牟利机构(例如医院、职业训练局、大学、办学团体及社会服务机构等)须一如其他公司,每年聘用估价师为其持有的物业进行估值,并把价格变动计算入盈利之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於聘用估价师对非牟利机构造成财政压力,当局会否与香港会计师公会磋商,免却非牟利机构进行物业估值,以纾缓它们的财政负担;若会,详情为何;及

(二)若当局不会进行磋商,原因为何及会否考虑资助非牟利机构聘请估价师;若否,原因为何,以及当局会否协助非牟利机构,避免其股东或会员因物业估值成本过高而不按照新会计准则进行估值,以致审核有关机构帐目的核数师在其报告内表达保留意见;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根据《专业会计师条例》(第50章),香港会计师公会的理事会获赋权发出规定任何会计师须遵守、维持或以其他方式应用的会计准则。因此,政府当局在拟备此答覆时曾谘询该公会的意见。

  香港会计师公会表示,《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包括所有《香港会计准则》)是为应用於所有牟利机构的通用财务报表而拟备。至於非牟利机构除应用其据以成立的法例所载列的任何汇报规定外,也可在适当时采用这些会计准则。

  《香港会计准则》第16号「物业、机器及设备」适用於为供应货品或服务或为其他行政目的而持有的物业。《香港会计准则》第16号订明,任何机构可选择以成本模式或重估价值模式记录已在帐目确认的物业。换言之,根据《香港会计准则》第16号,某机构是否每年重估其物业价值,视乎其自行选择的会计政策而定。物业价值的增幅通常会在权益帐之储备项中反映,而非拨入收支表。值得注意的是,为强调非牟利机构(相对於牟利机构而言)的不同目的,非牟利机构一般来说会拟备「收支表」,而非「损益表」。

  《香港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物业」适用於为赚取租金收入或作资本增值用途而又并非由业主占用的物业。根据《香港会计准则》第40号,有关机构可选择以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在资产负债表内记录投资物业的价值。倘选择采用成本模式,有关机构仍须估算投资物业的公允价值,并在财务报表的附注披露该价值。

  《香港会计准则》第16及40号均没有强制规定机构必须透过专业估值师作估值。该两号准则只鼓励(而不是规定)有关机构根据合资格专业估价师的估值来估算物业的公允价值。有别於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情况,物业价值的资料在香港较容易获取,因此机构可决定是否采用此等资料或寻求专业估值师的服务。而且,鉴於此等公开数据的数量,一般机构均能以较相宜的成本聘请估值师提供基本的估值服务。

  此外,香港会计师公会指出两项近期发出的准则均有助纾缓非牟利机构的汇报负担-

(a)公会於二零零五年十一月曾就《香港会计准则》第16号作修订,以准许慈善、政府补助及非牟利机构在过渡至应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时以当时的帐面值确认物业,以后再选择采用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作记录;及

(b)公会於二零零五年八月发出《中小型企业财务报告总纲及准则》,以纾缓符合使用该等总纲及准则资格的较小型企业的汇报负担。该等总纲及准则准许有关机构使用成本模式记录物业价值。

  鉴於上述原因,香港会计师公会认为并不存在资助非牟利机构聘请专业估值师的问题。



2006年2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