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一题:警方有进行呼气测试的指引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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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廖秀冬博士今日(二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郑经翰议员的提问所作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本年一月有怀疑酒后驾驶人士涉及交通意外,警员到场后并无即时以手提检查呼气测试器量度他体内的酒精浓度(俗称「吹波仔」),而是在该人召唤的七人私家车到场后在车内为其进行测试。虽然该人的第一次测试结果显示其体内酒精浓度超过法定限度(超标),但警员再为其进行两次测试的结果均再无出现超标情况,而警方其后亦没有就其有否酒后驾驶继续进行调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警方有否指引订明进行「吹波仔」的程序;若有,上述个案的测试安排是否符合有关程序,以及涉案人士有否获得特殊待遇;

(二) 怀疑酒后驾驶人士可否选择进行「吹波仔」的地点,以及可否在警署或肇事现场以外的地点进行「吹波仔」;及

(三) 怀疑酒后驾驶人士一般须进行多少次「吹波仔」;若须进行多於一次,警方如何处理出现不同测试结果的情况,以及是否有较「吹波仔」更精确的现场测试方法?


答覆:

主席女士:

  警方有指引订明在何种情况下需要进行呼气测试以及有关的程序。至於问题提到的个别案件,鉴於调查工作尚在进行中,以及私隐问题,故此我们不便作出评论。

  进行呼气测试的地方由警员决定,他在作出决定时会考虑到现场的情况,例如是否安全及有足够地方进行测试。接受测试人士必须在警员要求进行呼气测试的地方或附近,或警员指明的呼气测试中心、警署或医院提供样本。

  现时法例没有规定驾驶人士需接受多少次呼气测试,若呼气样本不足以进行测试,警员可要求接受测试人士再提供呼气样本。但假若呼气样本足以进行测试,除非现场警员有理由相信仪器有问题,否则警方不会要求驾驶人士再进行呼气测试,故此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有不同测试结果的情况。现时没有资料显示有其他更精确的现场测试方式。警方会继续留意测试酒精方法的发展。



2006年2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2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