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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二月八日)立法会会议上郑家富议员的提问和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周一岳的答覆:
问题:
去年十二月初,有私营诊所和以集团式经营的医疗中心被发现曾为市民注射未有在本港注册的疫苗。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生署是不是已追踪到所有曾购入有关疫苗的诊所和医疗中心,并联络到所有曾被注射有关疫苗的市民,以及检取所有未用的疫苗;
(二)私营诊所的医生、医疗中心的负责人及它们所聘用的医生管有或使用未有在本港注册的药剂制品,分别会违反什么法例或专业守则,他们在法律及专业上要承受什么后果;上述疫苗事件的有关人士会不会被追究责任;若会,详情是什么;及
(三)政府会否采取措施,防止同类事件再次发生;若会,详情是什么?
答覆
主席女士:
(一)在得悉可能有市民注射了未有在香港注册流感疫苗后,生署立即联络有关的医疗中心了解疫苗的来源,并就所有牵涉的诊所及医疗中心进行调查,当中包括三所私家诊所及三家医疗集团,生署并在有关诊所及医疗集团内检取了所有与事件有关合共1,347支的疫苗。生署亦要求有关的医疗集团及私家诊所联络每一名曾经接受上述疫苗的人士,以了解他们有否出现不良副作用。大部份人士已被联络上,而他们并没有出现因注射这些疫苗而引起的不良副作用。现时仍有十三名人士因留下的联络资料不详而未能被联络上,生署在事件发生后已多次公开呼吁曾接受有关疫苗的人士向其求诊的医疗集团或私家诊所联络。直到现时为止,生署未有接获因注射流感疫苗而导致出现不良副作用的报告。
(二)根据现行《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的规定,所有在本港供销售的药物,包括疫苗,必须事先向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注册。任何人士管有未经注册的药物作销售用途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港币十万元及监禁两年。而香港医务委员会作为规管本地注册医生的执业水平及操守的法定机构;亦订定了「香港注册医生专业守则」,以确保市民能够享有达专业水平的医疗服务,专业守则要求医生须确保其配处的药物适合其病人使用,医务委员会拥有法定权力就涉嫌触犯守则的医生进行纪律研讯,并可在裁定医生犯有专业上的失当行为后,对有关医生作出不同程度的惩处。
就这次疫苗事件,生署刚完成所有的调查工作,并正在征询律政司意见,以决定是否起诉有关人士。若因有关事件而被起诉及定罪的人士是注册医生,生署会按程序将个案转介医务委员会跟进,以决定有关医生有否违反医生的专业守则。
(三)正如刚才所述,现行的《药剂业及毒药条例》已要求,所有在本港供销售的药物必须事先向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注册,条例亦订明管有未有注册的药物作销售之用属违法行为。条例亦规定,药物的进、出口商及批发商必须向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领有牌照。此外,现行的《进出口条例》亦规定,药物的进、出口商在进、出口每一批药物前,必须事先向生署申领有关的进、出口许可证。而进、出口商及批发商亦必须登记所有药物交易的纪录,并接受生署的药剂师督察的检查,生署会加强有关的检查工作。
香港海关在海、陆、空边境会采用风险管理策略查验进出口货物及旅客行李,若发现有非法进出口药物,便会对有关人士提出检控,而有关物品亦会被检取及充公。
为加强业界对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的认识,生署在疫苗事件发生后已向全港医生发信提醒他们必须使用已注册药物。生署亦已在去年十二月举办了两次研讨会,向医疗集团讲解香港药物法例对采购、配发及纪录药物的规定,并提醒医疗集团切勿使用未经注册的药物。为了更有效监管私人医疗市场的运作,生署正考虑主动巡查包括医疗集团的私人诊所,以确保它们的运作符合相关法例的要求。
完
2006年2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