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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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二月三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二十七名员工逾港币185,000元的强积金欠款。另外,积金局今天代五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三名雇主追讨逾港币45,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一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经营松屋日本料理的飞宝有限公司因拖欠其二十七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85,264.75元。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三名与讼人,包括天锦有限公司、前经营达明工程公司的梁锦华及浪淘花纱有限公司,今日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各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25,367.56元,17,775.48元及2,589.98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港币930元(区域法院案件)、250元、170元及60元(审裁处案件)。



2006年2月3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