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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有关研究扩大旅游业赔偿基金保障范围(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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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有传媒查询扩大旅游业赔偿基金保障范围时,旅游事务署发言人今日(一月二十四日)表示,政府一向持开放态度。现阶段需要仔细研究若扩大旅游业赔偿基金(赔偿基金)的保障范围所涉及的考虑因素及影响。

  旅游事务署已邀请香港旅游业议会(议会)因应行业现时运作模式、责任、风险承、成本、消费者保障等方面,研究扩大保障范围的可行性及影响。议会或有需要与航空公司及消费者委员会商讨。

  议会亦会探讨是否有需要为购买机票订立行业指引,更清晰界定旅行代理商售卖机票的运作,包括收取订金的水平及出票期限等。

  《旅行代理商条例》订明,赔偿基金可为因参加旅行代理商的外游旅行服务而蒙受外游费损失的外游旅客提供高达外游费百分之九十的特惠赔偿。而该条例第32A(2)条清楚界定外游旅行服务是由下列任何两项或全部构成:

(i) 在旅程中以一种运输工具提供载运服务,从香港开始,往香港以外的地方;
(ii) 在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住宿;
(iii) 在香港以外由旅行代理商所安排的旅游活动。

  该条例亦订明赔偿基金是从上述外游旅行服务的外游费征收印花征费而组成。现时的印花征费为每笔外游费的0.3%。

  现时,市民惠顾上述单项服务时,是无须缴付任何印花征费,因此不包括在赔偿基金特惠赔偿的保障范围内。



2006年1月24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5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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