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事务署回应大通旅运倒闭事件(只有中文)
*********************

  就有传媒查询有关大通旅运倒闭事件,旅游事务署发言人表示,旅行代理商注册处(下称「注册处」)今日(一月二十三日)接获香港旅游业议会(下称「议会」)有关大通旅运有限公司(大通旅运)(牌照号码350272)倒闭的报告。注册处在接获报告后,即时作出了解。根据议会所提供的资料,事件中受影响旅客大约有二百多人。注册处及议会现正就有关事件作出跟进,并对受影响的旅客提供协助。

  根据《旅行代理商条例》,受今次大通旅运倒闭影响的外游旅客可於两年内向旅游业赔偿基金(下称「赔偿基金」)申请最高相等於所付外游费百分之九十的特惠赔偿。外游旅客是指已按一个全包价格向旅行代理商缴付费用,以获取外游旅行服务的人,而有关服务可由下列任何两项或全部构成:
(一) 由香港前往外地的载运(陆运、海运或空运交通工具)服务安排;
(二) 在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住宿;
(三) 在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活动安排。

  受影响的外游旅客可向赔偿基金秘书处(即旅行代理商注册处)寻求协助及提出特惠赔偿申请。提出特惠赔偿申请时,旅客须提供印有印花的付款收据正本,显示已就有关外游旅行服务缴交相等於已付外游费百分之零点三的印花征费。赔偿基金秘书处地址: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4901室。查询电话:3151 7945。

  香港现时已设有一套保障外游旅客权益的制度。为了保障外游旅客的权益,政府在一九九三年根据《旅行代理商条例》成立了旅游业赔偿基金,通过印花征费的收入,赔偿基金在旅行代理商倒闭时为受影响的外游旅客提供最高相等於所付外游费百分之九十的特惠赔偿。根据该条例,旅行代理商须就每笔收到的外游费缴付百分之零点三的印花征费。旅客在提出特惠赔偿申请时,须提供印有印花的付款收据正本,显示已就有关外游旅行服务缴交相等於已付外游费百分之零点三的印花征费。

  现时正值旅游旺季,旅游事务署再次提醒市民在选择外游服务时,须光顾持牌旅行代理商,并检查旅行代理商已缴付百分之零点三的印花征费,以及在付款收据正本上盖有印花,以确保在旅行代理商倒闭时获得旅游业赔偿基金的赔偿。



2006年1月23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3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