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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能见度低情况下的航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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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事处今日(一月二十一日)提醒船长、本地船长和船只负责人,在香港水域范围内航行时,尤其在能见度欠佳情况下,必须严格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海事处发言人表示,所有在香港水域航行的船只,均须以安全航速驾驶,不得超过适用的航速限制。

  他说:「凡在雾中、大雨中或有限能见度下航行,务须极度谨慎,并须按照《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发出适当声号。」

  在有限能见度下而以雷达辅航时,切记须时刻遵从《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5条(瞭望)、第6条(安全航速)、第7条(碰撞危险)、第8条(避碰行动) 及第19条(船只在有限能见度下的行动) 。

  香港水域任何部分或其进口航道,如受浓雾或薄雾等因素影响而令能见度低於两海里,船只航行监察中心( 呼号为“MARDEP” )会以甚高频频道12、14、67 每小时广播主要交通航路和其他水域能见度报告一次, 直到能见度好转至超过两海里为止。

  如遇有意外事故,船长和船只负责人必须立即以甚高频频道12、14、67,或拨电2233 7801、2233 7802向船只航行监察中心报告。



2006年1月21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14时2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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