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事务局局长与传媒的谈话内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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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工作坊会否成为一个策发会常设的制度,也就是将来每当遇到具争议性的议题都会设立?

政制事务局局长:讲到政制发展这些政治的议题时,难免有一些课题有一定的争议性,并且不容易可以恠清。大会与大会之间举办多一些工作坊,可以让大家各抒己见和吸纳多一些意见,这是有帮助的。所以我们在会上也提出除了我们在二月举行关於外国议会如何组成的工作坊,譬如如果到四月,而大家也认为是适合时,并且我们到那时已发出关於区议会职能的谘询文件,如果我们的委员有兴趣,我们也可以在四月举办一个工作坊,听听他们关於区议会应如何发展的意见。

记者:你刚才提及有关行政长官提名委员会似乎已经有共识,大家也认为可以先讨论行政长官普选提名委员会的安排,那么会安排在什么时候开始讨论行政长官普选提名委员会的议程?以及是否会考虑先普选行政长官?

政制事务局局长:我们今日是大体去讨论普选的原则和概念,我们还未讨论到普选的模式。我刚才向大家提一提委员整体上都认同《基本法》四十五条的规定,我们要有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去提出这些候选人,然后才进行行政长官的普选,是符合普选的概念,这是一个很原则性层面的讨论。至於我们何时开始去讨论普选制度的模式,就应该是在下半年。我们在上半年讨论普选的概念、原则、刚才我提到「兼顾社会各阶层利益」、如何「有利於资本主议经济的发展」。上半年聚焦讨论这些问题,下半年才讨论普选的模式。

记者:就是因为上半年讨论这些概念和原则,有早离开的委员就认为这些是很学术性、很「务虚」的东西,并认为学者也可以讲这些。所以是否可以双轨进行?既然已经有关於行政长官选举的概念有一个共识,可否在行政长官选举的模式上进行得快一点?

政制事务局局长:有人会对这些原则和概念性的讨论有他们自己的意见,但这些是一些十分重要的概念。譬如在过去的两天,李永达议员等提出为什么我们会特别提出香港是一个特别行政区,不是一个主权体制。那是否说我们作为一个特别行政区就不可以有普选,有普选就等於独立?在讨论概念时大家可能会有些混淆。我们今天就对他说「不是,普选是《基本法》里已经订清楚的一部分,我们作为一个特别行政区当然可以继续发展。而循序渐进,继续发展,我们也要有三方的共识,要中央最后有一个批准或备案。这些所谓概念性的东西,大家要将它讨论透彻,对将来继续去讨论普选的模式会有帮助。

记者:成立一个工作坊会否有帮助?譬如有些委员说可否在年底讨论路线图,是否可以早一点?

政制事务局局长:我相信我们大家多一点接触,多点就这些问题从大的原则谈到细节,是一定会对将来我们做结论有帮助。也因此我们一年时间其实不是很多,而行政长官也说上半年我们就在这个策发会小组中讨论原则和概念,下半年就谈普选的模式,我们要知道我们如何选普选的行政长官,知道我们如何选立法会,我们才可以拼出路线图。要达成整体的共识一定有难度,但现在我们开了两次会议,我们发觉要触摸到一些方向,看起来希望不错。

记者:都是担心有关进度的问题。两个月开一次会,根据计划你们到年尾就应该有共识,明年年初就会有报告,现在只剩下五次会议,就你们的议题和进度,现在估计(进度)会较为紧张?会否担心没有足够时间?

政制事务局局长:现在差不多二月,到二○○七年年初也差不多还有一年,我们在有需要时加紧去进行。今天我们提出安排一些工作坊的模式,是方便大家更自由和开放地去提意见,而如果我们邀请一些学者,他们也可以提供一些他们的看法,将讨论变得更加丰富,增加我们可以有成果的机会。

记者:有些议员就提出除工作坊外,可否就你们文件提出的几个主题成立一些工作小组,这会否被考虑?

政制事务局局长:其实我们这个工作坊是一个类似的回应,例如有人提出原本我们的文件说除了讨论普选,我们也会讨论政治人才的培训、政党政治的发展、以及区议会的发展。有人提出不如早一点讨论区议会的发展,我们也回应称如果大家方便,可以在四月举行一个工作坊去讨论区议会的议题,这已经是一个差不多似的回应。

记者:但理论上专题小组分组,效率会高一点。

政制事务局局长:题目是专门的,例如我们下一次讨论外国的议会,再下一次如果我们有工作坊讨论香港的区议会。而我们这三十多个委员,他们每一位都很踊跃去提意见,我相信他们对所有议题都有兴趣。这要视乎他们的时间。

记者:现在你们是讨论一些概念、原则的问题,我想问凭什么你觉得现在的委员得出共识?真正「埋牙」的是技术上、制度上的讨论。现在你说希望不错,是否在唱好会议?你实质的理据是什么?

政制事务局局长:其实我们都很实际。我们知道要就这两个选举制度,这个如此具争议性的议题,要达成广泛的共识是完全不容易的。但那些委员在不同阶段都参与香港的政制发展的工作或讨论,在不同范畴也有丰富的经验。今日我们这个讨论,大家最少没有就这些原则和概念方面的分歧,大家都是接受这些原则的,例如民主党的李永达议员说他们都接受这四个原则,他们所提出的建议,他们认为是符合这四个原则的。所以将来确实谈到仔细的问题,如何去做这两个选举制度,我相信依然会有一定的分歧,但探讨如何落实普选的模式、大的方向,我希望大家可以尽量收窄分歧,这就是我的意思。但我们在○七年初做了报告后,不会解决所有的问题,但我们希望为将来进一步推动政制发展打下一个比较广阔的基础。

记者:这个初步共识,就是大家都认同,行政长官由选举委员会提名,是否即是否定之前的意见,由功能组别提名?

政制事务局局长:你是将两件事混淆了。普选特首要有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而我刚才向大家解释的是,大家根本上都认同有这个提名委员会的安排都是符合普选的原则。至於由功能团体提名候选人参选立法会和由市民一人一票选出,是个别委员提出的意见,并不是《基本法》本身有明文规定的安排。

记者:你刚才说委员无太多的分歧,但刚才李卓仁议员在会后提到在普选之下,有委员觉得不应该再倾功能组别的概念,对於功能组别这个议程,是否不应该放在普选的讨论?概念是否仍有分歧?

政制事务局局长:就功能组别的前景,直到现在还是有多种意见。有委员认为到落实立法会全体议员由普选产生时,可以由功能团体提名候选人,由市民一人一票去选。亦有些委员认为功能团体不应该在立法会继续存在,亦不应该有这个特别的提名权。就此范畴现在还未有共识。我们要继续探讨。但我们只是开了两次会,亦有不少的委员提出我们要面对这些历史遗留下来、我们看到的政治现实,我们要共同找出一条路,如何有朝一日可以落实全面普选立法会。

(待续)



2006年1月20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22时54分